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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电被判赔偿来电3000万元(判决书全文)

2019-01-21  本文已影响0人  8ff6babd2308

金石智权导读:日前,街电再次败诉,在2018年12月28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自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街电赔偿来电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每案1500万元,两案合计3000万元。

近日,共享经济领域代表行业——共享充电宝专利纠纷案件新增宣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8年12月28日签署的判决书做出判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街电”)停止制造、使用侵害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电”)ZL01520103318.2“吸纳式充电装置”、ZL201520847953.1“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的产品;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每案1500万元,两案合计3000万元。

法院认为,街电公司实施了制造、使用的侵权行为,行为性质严重。本案发生前,街电曾因侵害来电公司相同专利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本两案亦作出裁定,责令街电公司停止侵权行为,但在裁定作出两个多月后,市场上还存在侵权产品。

“街电公司通过向其合作商户发表声明及寄送告知函的形式,鼓动相关商户配合其持续侵权,可见街电主观恶意十分明显。这种不尊重在先裁决、不积极履行裁定,无视国家法律和他人权利的恶意侵权行为,应当付出沉重代价”,法院作出裁定称。

街电曾以企业尚未盈利且处于亏损状态为由提出抗辩,法庭判决指出,目前共享充电宝行业中的企业大多处于抢占市场份额的阶段,前期投入资金大都用于企业的扩大再生产,故在某一时间点上可能会处于亏损状态,这种现象是资本投资基于长线利益所致,不适用于专利侵权获益,因此,街电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的抗辩不成立,不予采纳。

此外,在本案中,街电产品的合作商家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也因共同侵权被法院判决: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需停止使用侵害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ZL01520103318.2“吸纳式充电装置”、ZL201520847953.1“移动电源租用设备及充电夹紧装置”专利的产品。

两案合并问题。本两案涉及两项专利技术,但被结合在同一产品上,在经营获益上被记为同一份额,故推算所得赔偿数额可在本两案均分。

以判决书文中各项作为估算的参考因素,每案赔偿金额为:3960万元-2 x50%x 3^ 2=1485万元。

合理费用。来电公司主张每案支出律师费15万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考虑到来电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及处理相关维权事宜、以及本两案诉讼的复杂程度,本院对该笔数全额支持。

综上,每案赔偿金额为:1485万元+15万元=1500万元。

据了解,街电侵权来电专利案件已持续一年半之久,相关纠纷此前在北京市高院进行判决。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5月25日的民事判决结果显示,街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和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案Anker设计12口产品;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街电向来电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两起案件共200万元。2018年11月22日,北京市高院签署的判决书显示,有关来电与街电的两项专利审判,维持一审原判。北京市高院的审判结果为终审判决。

此前,相关纠纷在北京市高院已经进行判决。2018年11月,北京市高院签署的判决书显示,有关来电与街电的两项专利审判,维持一审原判。北京市高院的审判结果为终审判决。根据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5月作出的民事判决结果显示,街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和三十日内停止使用涉案Anker设计12口产品;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街电向来电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两起案件共200万元。

附:判决书

来源:IPRDAILY

编辑:金石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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