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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给自己一双慧眼?

2017-04-06  本文已影响151人  南昌阿波罗

        我最早看到的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是因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的横空出世,一周内 引爆了全中国。

百度上关于于欢案的相关结果达47万个

  当刑事个案演变成为社会公共事件时,它所带来的讨论,无疑具有启发民智的意义,甚至关乎对未来的信心。于欢刺死辱母者,引发了全网千千万万条评论,群情激昂的背后,透露的不止是公众对于欢个人生死的挂怀,更是国人对法治高度关切的生动注脚。

观点一:

在评论于欢案之前,能告诉我你评论的基础是什么吗?

(本文转自微信公众号CU检说法(id:CU-JIAN),作者:CU检)

如果没有《南方周末》的那篇文章,于欢的案件一定不会引起社会公众如此大的关注。

所以,今天走在路上想起这起案件时,心里突然冒出一句话:“真好,过去的那个《南方周末》,还在。”

在这个不求深度,只求阅读量能上十万加的时代,是《南方周末》那些深入一线的记者们,用他们的笔,用他们的文字,将这样的一起案件推到公众的面前,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讨论。

所以,跟一个朋友发信息讨论此事,忍不住感慨:“无冕之王”的称号,《南方周末》的记者,当之无愧。

但与此同时,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也看到,《南方周末》的那篇报道中所记述的事实,与一审判决书中的事实在一些关键的部分,依然有不小的出入。

当然,我并不是在质疑南周的记者故意歪曲事实,或者说有煽动的成分。

只是,法官在判决书中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是依据所有的证据所归纳出来的法律事实,记者所写的,是在诚实记录被采访者所说的话之后归纳出来的事实。

一个是案件审理的法律行为,一个是新闻报道的创作行为,两者之间,必然存在差异。

只是,在舆论场,是没有人会去关注判决书中所认定的事实的,公众显然更愿意相信记者所写出来的新闻报道。

毕竟,新闻报道的文字更生动、更具画面感、更具感染力。

虽然我不是记者,但窃以为,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的道理,其实大家都懂。

作为一名调查记者,在报道这样一起案件时,是不是也应该去采访一下办案的检察官、法官、警察,给他们一个平等发声,阐述观点,描述事实的机会,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只记录一边的声音,让公检法陷入被全网骂娘的境地。

这样的一篇报道,也许能改变于欢的命运,这是《南方周末》的功劳。

但这样一篇预设观点,只有一方声音的报道,又给中国的法治以及司法的公信力,带来了什么呢?

观点二

那么,在这短短一周的时间里,于欢案是怎么引爆全网传播的?全网十几亿网民的态度又是如何变化的?事件本身又为社会带来了怎样的思考? 在于欢案中,对于于欢的刺杀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有多种版本的说法,有的观点相差很大,甚至是完全相反。

于欢案在网络上的快速传播与热议,其实是当今信息爆炸的时代的一个缩影,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吃瓜群众的我们,不免掉入“雾里看花 水中望月 ”的坑里,多么希望能够有人“借我一双慧眼吧 ,让我把这纷扰看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真真切切 ”。

慧眼在哪?我想起了小时候外公给我讲的一个故事

某人在屋檐下躲雨,看见观音正撑伞走过。这人说,“观音菩萨,普度一下众生吧,带我一段如何?”

 观音说:“我在雨里,你在檐下,而檐下无雨,你不需要我度。”

 这人立刻跳出檐下,站在雨中:“现在我也在雨中了,该度我了吧?”

 观音说:“你在雨中,我也在雨中,我不被淋,因为有伞;你被雨淋,因为无伞。所以不是我度自己,而是伞度我。你要想度,不必找我,请自找伞去!”说完便走了。

 第二天,这人遇到了难事,便去寺庙里求观音。走进庙里,才发现观音的像前也有一个人在拜,那个人长得和观音一模一样,丝毫不差。

 这人问:“你是观音吗?”

 那人答道:“我正是观音。”

 这人又问:“那你为何还拜自己?”

 观音笑道:“我也遇到了难事,但我知道,求人不如求己。”

求人不如求已,观音菩萨尚且如此,我们常人更不用说了,没有比自己更可靠的事情。

于是,我明白,识别真相的慧眼在我们自己

有没有批判性思考力?

“什么是批判性思考”-有“根据”的说话规则(《哈佛的6堂独立思考课》第11页):

思考信息、意见和想法的对错,从中摸索出更好“答案”,即是批判性思考(critical  thinking)。也许听起来有点困难,不过,说得简单点,就是“不流于他人的想法,自己认真思索意见的思考方法”。

受到“批判性”字眼的影响,很多人对批判性思考有些误解,以为批判性思考是批评对方、贯彻自己意见的技巧。但批判性思考并不是“批评”(责难),而是“谨慎判断事物是非”(即思辨)的意思。

这里,我们思考两个问题:

1.作为根据的内容“正确”吗?

2.根据足以成为根据吗?

作为吃瓜群众,我们分析于欢案的前提是对于信息的完整掌握,更多时候因为“信息的不对称”,自然无法得到正确的结论,虽然中间的推理和逻辑非常正确。

网络上关于于欢案的众说纷纭,抛开极少数的恶意发帖,绝大多数的基础都是将来自不同渠道反应的信息作为事实来解读为意见。众所周知,司法的原则是“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可见,事实是批判性思考的基石。

深入理解前应该注意的事-是“事实”还是“意见”?(《哈佛的6堂独立思考课》第48页):

作为批判性思考的基础,必须切实掌握的要点之一是区分“事实”与“意见”的。

“事实”是以某种形式显示证据的事物。(例如“地球是圆的”的证明,就是地球的照片等)。另一方面,“意见”是我们思考之后,每个人得到的不同想法(比如“地球比任何行星都美”)

事实和意见,非常容易混淆,特别是专家的发言。专家们说的话有说服力,所以很容易被让人把“意见”误以为是“事实”。

  笔者注意到,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教授于 2017-03-29 发表了对于欢案的见解。

 陈兴良教授关于于欢故意伤害,答新华社记者问。
 于欢构成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不应负刑事责任。

  第一,本案存在不法侵害。

    死者等十一人恶意讨要高利贷,采取了非法拘禁,污辱,殴打等非法行为,虽然没有致人伤亡的意图与行为,但已经严重地侵害了于欢母子的人身权利。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不能认为对非暴力或较轻暴力的侵害就不能实行正当防卫。
 第二,本案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非法拘禁本身是持续犯,长达六个小时的拘禁,并且伴有污辱和殴打,表明不法侵害在长时间内存续,对于欢母子造成精神上和心理上的极大刺激。最后的防卫也是在于欢要离开接待室,死者等人暴力阻止的情况下发生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第三,本案不属于刑法第三款的无过当防卫。

    本案不属于刑法第三款的无过当防卫,因为无过当防卫的暴力要求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即致人死亡或者重伤。在本案中死者等人的行为是为索债服务的,没有致于欢死伤的行为与意思。因此,对于欢的防卫行为还要考察是否属于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才构成防卫过当。在本案中,于欢的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为当时死者一方有近十人,足以控制局面,于欢处于劣势。经过六个小时的辱骂折磨,于欢精神处于崩溃边缘。尤其是民警到场以后未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即行离去,使于欢感到公力救济无望,而且死者等人步步紧逼。在于欢要摆脱拘禁,死者等人殴打阻挡的情况下,于欢就地取材用桌子上的水果刀对死者等人乱捅,并且事先有警告,死者等人仍然一拥而上。在这种情况下的防卫行为,是为解除不法侵害,不是故意犯罪。防卫行为造成的死伤后果即使对必要限度有所超越,但并没有明显地超过必要限度。而且,这种死伤结果的造成,死者等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不能由于欢承担刑事责任。

 本案正当防卫的认定应该体现以下精神:放宽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是加大侵害人的违法成本,从而降低被侵害人的维权成本,使正当防卫制度真正发挥震慑不法侵害人,为防卫人保驾护航的积极功能。

这里,我们无意评价陈教授的意见正确与否,我们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是,陈教授的分析和判断的步骤。从陈教授答新华社记者问,可以看出:

1.陈教授所作分析的事实从法院判决书中引用的。

2.陈教授的意见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作出的判断。

比较陈兴良教授的意见与网络上其他的发帖,我们可以看出,陈教授的“意见”更有力的原因在于他进行了“批判性思考”,既不是人云亦云,也不是自以为是,而是在掌握完整的“事实”的前提下(虽然这个事实有待进一步确认),提出全面“独立答案”或“意见”。

慧眼,就在这“批判性思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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