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简化
2017-12-04 本文已影响3人
税语闲言
从明年开始,适用简易计税或选择简易计税的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备案又有新规定,总的来说更简化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简化了建筑业简易计税的备案方式方法。
一、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备案资料
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在首次办理纳税申报前,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提供资料:1、如果是老项目,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2、如果是甲供工程或清包工的,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
确实精简不少,如果仅是这两个资料的复印件,不知道是不是可以网上直接备案,也省的跑来跑去。
二、纳税人备案后发生简易计税建筑服务
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用再备案。但,要自行保管上述资料。如果税务机关检查是发现,没有上述资料的,不适用简易计税方式征税。同时也给税务机关以要求,在检查时发现,没有应备案的资料,那就可以追缴少缴的税款。既然是少缴的税款,等追缴时,当然会要求附上滞纳金。
这里再次对企业的档案管理和合同管理提出要求,或者说是内控提出要求。加强合同意识,统一文档管理,势在必行。
三、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对于跨县市提供适用简易计税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可以向机构所在地备案,而无需向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备案。
这是个好消息,不知道可以少跑多少路。可是建筑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愿意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