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法律法规》第12章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2021-05-20 本文已影响0人
骑着白龙马的猪八戒
1. 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
2. 风险评估是识别和分析与现实目标相关的风险,从而确定应该如何管理风险奠定基础。
3. 公司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指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5. 基金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6. 内部控制目标是决定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方式和方向的关键,也是认识内部控制基本理论的出发点。
7.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机制一般包括四个层次:一是员工自律;二是各部门主管(包括监察稽核)的检查监督;三是公司管理层对人员和业务的监督控制;四是董事会或者其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
8. 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相互制约、成本效益等原则。
9. 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制度,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10. 基金应当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各基金会计核算应当独立于公司的会计核算。
11.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2. 在证券市场交易中,信息不对称是市场存在的基础。
13. 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