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账权有保障,一定早设防火墙,送你5招实操策略
没有参与公司管理,大股东总说公司不挣钱,几年都没分红了。
明知道公司已进账几千万资金,可账上总没钱,跑哪儿去了。
都是股东,他换豪车住豪宅,出入风光,别的没啥生意啊。
控股股东先引诱小股东出资,再黑小股东?
常年不开股东会,财务究竟啥状况,双眼一黑两茫茫。。。。。。
咋破?查账!这可是股东控制权纠纷的利剑。
可要求查账,公司置之不理,还说目的不正当?
熟悉的场景,熟悉的说辞,小股东伤不起啊。
文|戚谦,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股权律师。
【股权故事会】
龙之达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初成立,小股东王素华持股15%,可没实际出资。王欣看项目不错,买下王素华的股权,约定分三次将股权转让款作为出资直接交到公司。
王欣自己有工作,没法参与公司管理。可到年底公司不分红,说一直亏损。
王欣不知道公司财务情况,买股权时也没想那么多,就多次以口头、书面向公司提出查账,公司没回复。
2016年5月,王欣向龙之达公司邮寄《查阅会计账簿请求函》,要求查阅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总账、明细账、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
公司收到了股东王欣的申请,可是没提供查询材料。
王欣向法院起诉,要求查账。
龙之达公司辩称:公司用EMS通知王欣开股东会,内容之一就是公布财务状况,王欣签收了,还来告公司,她的目的不是真想了解公司财务状况,有不可告人的目的;王欣仅履行一次出资义务,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王欣却认为:公司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内容并没有财务状况,这个通知不能算对查阅会计账簿的有效答复;有股东身份就有权查账,与是否按期出资、是否尽到股东义务没有关系。
法院最终认为,公司主张通知王欣参加股东会的内容包括公布财务状况、王欣查阅目的不正当,但没有提供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并且股东是否参加股东会,与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目的是否正当没有直接关联;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没有限制王欣行使知情权,不让查账于法无据。
龙之达公司败诉了。
【律师解读】
股东知情权(查账权)是固有权利,不可随意剥夺。大股东控制公司,小股东申请查账是反控制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与救济途径。
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但对会计账簿只能查阅,不能复制,并且还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应当提出书面请求,口头不算,还要说明目的。
如果公司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查阅;但要有合理依据,不是随便说,要举证。关键是,15天内要书面答复股东说明拒绝的理由,不能置之不理。否则,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第二,如何界定不正当目的?
申请查询的股东自营或为他人经营的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但公司章程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为了向其他人通风报信,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者有前科,提出查询会计账簿的前三年内,就出现过这事儿。
其他如为竞争对手刺探公司商业秘密,为使公司陷入困境,对管理吹毛求疵等不正当目的的情形,就具体而论了。
反过来,调查财务状况、分红是否妥当、管理层经营活动不法行为、并购重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应属“正当目的”。
第三、举证责任的分配有讲究。
根据公司法规定,查阅财务会计报告简单,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无需举证目的正当;但公司认为目的不正当,要承担举证责任。
另外,会计账簿原则上不包含原始会计凭证,可以拒绝查询,但公司章程有规定除外。
第四,即使部分出资未到位,也不能限制其股东知情权。
如果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内容实质性剥夺股东知情权,法院不会支持剥夺股东固有的法定权利。
【股权心经】
股权律师的价值在于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内容预先设好防火墙,保障股东权益,使大小股东和谐发展。
在股东知情权保护上,高度重视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
股权律师戚谦给创业者五点建议:
第一,将原始会计凭证、商业合同、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列入查询范围。
第二,明确约定在查阅时,股东有拍照、复制、记录的权利,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审计师代理查阅。
法律只规定股东在法院判决查阅时,可聘请专业人员辅助进行,但在进入诉讼程序前是否有权聘请没有涉及。
第三,在投资合作谈判时,对查阅的时间、地点及具体程序作出可操作性的约定,便于执行。
第四,不设定违约责任的条款难以执行,建议约定具体的违约金比例或数额,或者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享有什么样的权利等。
第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依法制作或保存与知情权有关的法定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