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第六章】平等的理由-罗尔斯

2023-12-16  本文已影响0人  橘梦的日子

大多数美国人从未签署过社会契约。宪法从来没有要求我们表示同意,因此我们有什么义务服从于法律呢?

约翰·洛克说,我们已经给了心照不宣的同意。任何一个享受政府福利的人,即使只是在高速公路上穿行,也含蓄的对其法律表示同意,并受其约束。

伊曼纽尔·康德诉求于假象的同意,一项法律如果能够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同,那么它就是公正的。

约翰·罗尔斯给出了一个启发性的答案。他主张,思考公正的方式就是要询问,在一种平等的原始状态中,我们会认可什么样的原则。

罗尔斯推理如下:假设我们当时聚集到一起,去选择一些管理我们集体生活的原则, 也即起草一份社会契约。我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呢?我们可能会发现很难达成一致意见。不同的人会支持不同的原则,这体现出他们各自的利益,道德和宗教信仰以及社会地位等。有些人很富,有些人很穷;有些人拥有权利并广泛社交,而有些人则并非如此;有些人是少数种族,民族或宗教,而有些人不是。我们可能会达成一种妥协,然而即使是这种妥协,很可能反映出某些人讨价还价的能力高于另外一些人。因为我们没有理由认为,以这种方式形成的社会契约会是一种公正的安排。

现在来考虑一种思想性的实验:假设我们聚集到一起来选择各种原则,我们并不知道自己再社会中将身处何处。假设我们在一道“无知之幕”的背后进行选择,这道“无知之幕”将暂时不让我们知道任何关于我们自己是谁的信息。我们不知道自己的阶层和性别,民族,政治观点或宗教信仰;我们也不知道自己的优缺点--我们是健康还是体弱多病,是接受高等教育还是中学辍学,是出生于一个完整和睦的家庭还是支离破碎的家庭。如果不知道这些事情, 那么,我们实际上就会从一种原初的平等状态而进行选择。因为没有人会有一个更高的讨价还价的地位,那么我们所同意的各种原则就是公正的。

这就是罗尔斯的社会契约理念--一种假象的,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所达成的协议。罗尔斯要求我们询问:我们--作为理性的、追求自我利益的人--如果发现自己出于这样一种状态中,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他没有假设我们生活在现实生活中都受到自我利益的驱使,而只是假设我们为了这个思想实验而搁置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念,我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呢?

罗尔斯说,在无知之幕背后,我们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因此担心自己可能是少数被压迫的群体。也不会选择自由至上主义。
这种假象的契约中,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第一个原则为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这一原则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第二个原则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尽管它不要求一种平等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它却只允许那些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一会儿会看到为什么罗尔斯认为人们会选择这两个原则。在讨论这些原则之前,让我们先讨论一个在此之前的问题:罗尔斯的思想性实验是思考公正的正当方式吗?公正原则如何能够产生于一种从来都没有发生过的协议之中?

契约的道德局限

实际契约是有道德局限的。比如两个人做一个交易,他们的协议的条款一定是公平的吗。那么就会引出一些关于公平的独立标准。最容易想到的就是宪法。宪法是由人们认可的,但并不能证明其条款就是公正的。比如1787美国宪法,尽管有很多优点,但却是被奴隶制玷污了,后来这一瑕疵一直保留到内战以后。

法国思想家们认为:只要实际合同实现了两种理想:意志自由和互惠,那么它们就有道德分量。
作为自愿的行为,合同体现出我们的意志自由;它所产生的义务之所以有分量,是因为它们是自我给定的--我们自由地、自主地承担它们。作为相互谋取利益的手段,合同利用了互惠性的理想;履行这些合同的义务,产生于那种偿还他人给我们提供的利益的义务。

实际上,这些理想--意志自由和互惠性--都没有完全实现。有些协议尽管是自愿的,却不是互相获利的。有时候,我们仅基于互惠而有义务偿还一种利益,甚至不需要合同。这便是同意的到的局限性:在某些情形中同意并不足以产生一种具有道德约束力的义务,而在另一些情形中则不需要同意。

设想完美的契约

契约的道德约束力来自于两种不同的理念:意志自由和互惠性。然后,大多数实际的契约都缺乏这些观念。如果我与某个更高讨价还价地位的人打交道的话,我的同意可能并不完全是自由的,而是被迫的,或者是在极端情形下,是被强迫的。如果我与某个对我们所交换之物更为了解到人谈判,那么这一交易可能就不是相互获利的;在极端情形下,我可能是被欺诈或蒙骗了。

在现实生活中, 人们的处境大不相同,这就意味着,不同的交易力量和知识是可能的。而只要这一点是真实的,那么协议的既定事实本身,就不能保证该协议的公平性。这就是为什么实际中的契约并不是自足的道德工具,我们总是能合情合理的质疑:“他们所达成的协议是否公平呢?”

想象一种那些拥有平等的,而非不平等的权利和知识的人们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他们处于同样的境况,而并非不同的境况。同时也设想一下,这份契约的对象并不是管道铺设或其他普通交易,而是那些治理我们生活的、分配我们作为公民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各种原则。在这样的各方所达成的这样一个契约,就不会有压迫、欺骗或其他不公正的缺点。它的各项条款由于同意本身,就必然是公正的,而无论它们是什么。

公正的两个原则

根据罗尔斯的观,我们不会选择功利主义。在无知之幕背后,我们不知道自己会在社会中处于什么地位,然后我们却知道我们想要追求自己的目的,并得到郑重的对待。如果我们在社会是一个少数民族或小宗教团体成员,我们不希望被压迫,即使这会给大多数人带来快乐。因此我们反对功利主义。并同意一种保证所有公民的基本平等自由的原则,包括意识自由和思想自由的权利。并我们坚持认为这一原则要优先那些使总体福利最大化的各种尝试;我们就不会为了社会和经济利益,而牺牲自己根本性的权利和自由。

我们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来治理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呢?为了避免我们自己身处极度贫困的危险,我们可能会想要支持一种收入和财富的平等分配政策。然而,我们可能接着会想到,我们可以做的更好,甚至为了那些社会底层的人。假设我们通过允许某些不平等,如给医生所支付的工资要高于汽车驾驶员的工资,来改善最不利者的境况--如为穷人增加医疗机会。考虑这种可能性,我们就可能接受罗尔斯说的“差异原则”:只有当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能够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时,它们才是可允许的。

罗尔斯支持差异原则的理由源于一种道德论证:关于收入和机会的分配,不应当依赖于那些从道德上来说具有任意性的因素。

源于道德任意性的论点

没有人维护封建特权统治或种姓制度的公正性,因为这些体制是不公平的,因为根据他们出生的偶然性来分配收入、财富、机会和权利。如果出身贵族就拥有各种从那些生而为奴的人们那里剥夺而来的权利和权利。可是,你所出生的环境并不是你的行为结果。因此,基于这些任意性的因素而设定你的生活前景,是不公平的。

市场社会纠正了这些任意性,至少某种程度上,将就业机会对具有所需要的才能的那些人开放,并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保证公民们能得到平等基本自由,并且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由自由市场来决定的。这一体制--一个具有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的自由市场--与自由至上注意的公正理论相契合。

那些拥有良好家庭背景的受过良好教育的人,比那些没有这些的人们,明显具有优势。允许每个人进入比赛是一件很好的事情,然后如果选手们从不同的起点出发,那么比赛很难说是公平的。这就是为什么罗尔斯认为,那源于具有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的自由市场的有关收入和财富分配,并不能看做是公正的。自由至上主义体制的最明显的不公正,在于“它允许分配的份额收到这些道德上看来非常任意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差异原则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协议,即将自然才能的分配看做一种公共资产,并共享这一分配的好处,无论结果是什么。那些收到自然宠爱的人们,无论他们是谁,都只有当他们的好运气改善了那些最不利者的状况时,才能从自己的好运气中获利。那些在天赋上占优势的人们,不能因为天分高而仅仅自己受益,而要通过抵消那些训练和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从而帮助那些比较不幸的人们。没有人应当得到更大的自然能力,也没有人在社会上值得拥有更加有利的起点。然而这并不是由此产生这样一种观点:人们应当消除这些差别。我们还有另一种途径来处理它们。人们能够安排社会的基本结构,以至于这些偶然性对那些最不利者有利。(我自己想到了蜘蛛侠里面说道:能力越大,责任越大。原来这句话的理论基础在这里...)

现在有四种不同的分配公正理论:

  1. 封建制度或种姓制度:基于出生的固定等级制
  2. 自由至上主义:拥有形式上的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
  3. 精英统治制度:拥有公平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
  4. 平等主义:罗尔斯的差异原则

精英统治制度:试图超越形式上的机会平等,而做到这一点。它通过提供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这使得那些来自于贫困家庭的人们,能够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与那些享有特权的人们相竞争--而除去了通往成功之路的诸多障碍。这种精英社会认为:源于一个自由市场的,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是公正的--但只有当每个人都有同等机会发展他们的各种能力的时候。只有每个人都开始与同一个起跑线的时候,我们才能说,这场比赛的获胜者应当得到奖励。

罗尔斯认为,前三种理论将分配份额建立在那些从道德上看来具有任意性的因素之上--要么是出生的偶然性,要么是社会和经济的优势,要么是自然才能和能力等。只有差异原则避免了将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建立在这些偶然性基础之上。

分配公正与道德应得无关

(这个观点很冷酷)
罗尔斯认为:分配公正与道德应得无关

他认识到,这一结论与我们日常的思考公正的方式不太一致:“我们有一种常识倾向,即认为收入、财富以及生活中的好东西,一般来说都应当根据道德应得而加以分配。公正就是依据德性而来的幸福···但是现在,作为公正的公平反对这一观念”。

考虑一下机会游戏和技能游戏的区别。机会游戏比如购买彩票,我的输赢与我的德性,或玩这个游戏的技能毫无关系。技能游戏比如棒球大赛,一个队伍通过展示卓越的技巧和德性。其中的区别是技能游戏奖励某些德性的运用与展示。

罗尔斯根据以下理由反对将道德应得作为分配公正的基础。
我们拥有的那些使我能够比其他人更加成功的竞争的才能,并不完全是我的行为结果。可是,第二个偶然因素却具有决定性:一个社会在特定时期所恰好看中的各种才能,在道德上也同样具有任意性。即使我对自己的各种才能拥有唯一的,毋庸置疑的权利,可是事实仍认识:这些才能所获得的回报,将会取决于供需关系的偶然性。在中世纪时期的塔斯卡尼,人们对壁画师极其看重,而在21世纪的加利福尼亚州,人们对电脑程序设计师极为看重。如此等等。我的各种技能的收获好坏,取决于这个社会恰好想要什么。什么算作贡献,这取决与一个特定社会所恰好看重的各种才能。

成功人士经常忽视他们的成功所具有的这一偶然性方面。我们当中的很多人都幸运地拥有--至少是某种程度上--我们这个社会所恰好看中的才能。在一个资本主义社会,拥有企业家的驱动力很有利;在一个官僚制度的社会,轻易平和和地与领导相处很有利。在一个大众民主社会,在电视上看起来不错,说话简短,嗓音有感染力很有利;在一个法治社会,在法学院深造,拥有能帮你在法学院入学考试中获得高分的逻辑和推理技能,会很有利。

我们这个社会看重这些事物的这一事实,并非我们行为的结果。假如拥有这些才能的我们。并不是生活在现在这样一个科技发达,喜欢诉讼的社会,而是生活在一个狩猎的社会,喜欢武力的社会,或一个将最高的奖励和特权授予那些展示了身体力量和宗教虔诚的人们的社会,这时我们的才能会变成什么呢?很显然,他们不会让我发展的太好。并且毫无疑问,我们中的一些人会发展一些其他的才能。可是,我们会比现在具有更少的价值或德性吗?

罗尔斯的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可能会少获得一些,而且很可能如此。但是,在我们对较少的东西拥有权利的同时,我们不会比他人具有更少的价值和更少的道德应得。这一点对于生活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的那些缺少某些特权地位,以及拥有较少这个社会恰好奖励的各种才能的人而言,同样是真实的。

因此当我们有资格获得游戏规则所承诺的,由于运用才能而得到的那些利益时,要是认为我们首先应得一个看重我们拥有的各种才能的社会的话,那就是一种错误和自负。

生活

米尔顿·弗里德曼在《自由选择》一书中承认:那些成长与富裕家庭并进入名校上学的人,要比那些来自拥有较少特权的背景中的人,拥有一种不公平的优势。他还承认,那些拥有才能和天赋的人--尽管这不是他们自己行为的结果--要比其他人拥有一共不公平的优势。然后与罗尔斯不同,弗里德曼坚持认为,我们不应当试着去纠正这种不公平。相反,我们应当学会去适应它,并享受它带来的益处:

生活是不公平的。如果认为政府能够纠正自然地产物,这种观点确实很吸引人。但是认识到以下这点也同样重要:即我们从自己所强烈反对的这种不公平中获得了多少利益。穆罕默德·阿里天生拥有使他成为一个伟大的拳击手技能···这里没有什么公平可言···穆罕默德·阿里一夜能挣好几百万美元,这当然不公平。但是如果为了追求某种抽象的平等理想,而不允许穆罕默德·阿里在一个晚上的比赛中做挣的钱,比那个出于社会最底层的人在码头上做一天没有技术含量的活所挣的更多,那么这对于那些喜欢看他比赛的人们而言,难道不是更加不公平吗?

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反对弗里德曼的观点,他表达了一个人所熟知,却经常被我们忘却的真理:事物所是的方式,并不决定它们应当所是的方式。

我们应当反对这样一种论点:制度的安排总是有缺陷的,因为自然才能的分配和社会环境的偶然性因素是不公正的,而这种不公正不可避免地必然要转移到人类的制度安排中。这种思想有时候被用来作为对不公正熟视无睹的借口,仿佛拒绝默认不公正的存在和不能接受死亡一样。(我认为)自然的分配无所谓公正不公正,人们降生于社会的某一特殊地位也说不上不公正。这些只是一些自然事实。公正或不公正在于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罗尔斯建议我们这样来处理这些事实:同意“与他人分享命运”,并且“只有当利用那些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偶然性能够有利于整体时,我们才能这么做”。无论他的公正理论最终能否成功,它都代表了美国政治哲学中迄今为止所提出的、最具说服力的、支持一个更加平等的社会的理由。

(生活是公平的吗?
答案是生活本身是公平或公正的,是一些客观的自然事实。不公平或不公正的点在于制度或者社会环境处理这些自然事实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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