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有上牌,肇事后保险公司就一定不陪吗?
案例参考
2014年4月22日,被告驾驶无号牌自卸货车从避让障碍物变更车道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的摩托车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在被告报保险时,保险公司却以被告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牌号......的应予处罚。”为由,不给予保险赔偿。为此受害人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没有行驶证或号牌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险内依法赔付?
本案中被告是廉江开发区的员工,不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由廉江开发区承担。 廉江开发区的车辆虽没有上牌,但保险公司在订立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时明知这一事实,并在保单中有特别约定,因此人民保险公司应在第三者险内依法赔付。由于廉江开发区没有购买不计免赔率,根据保险条款,人民保险公司仅承担70%责任的85%,另70%责任的15%由廉江开发区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保险机动车没有上牌,保险人应否在第三者险内依法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依法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理由如下:
1.保险合同有效。《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应严格执行,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2.保险合同的另行约定有效。《保险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保单中约定被保险人的车辆在没有上牌的情况下,在规定路线行驶,属双方的特别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同样合法有效。
3.根据保险条款应承担保险责任。根据被保险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没有特别约定的,对未上牌车辆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双方有约定的,属除外条款,被保险车辆虽没有上牌,但保险公司在订立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时明知这一事实,并在保单中有特别约定,应承担责任。所以,保险人应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的处理结果是: 一、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49007.88元; 二、限被告所在单位廉江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670.8元。
因此对于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约定尤为重要,本案虽然被告的车辆没有上牌,但是最终法院依据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使得受害人原告获得了赔偿,故在投保人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可以根据当时自身的情况与保险公司约定,从而获得符合自身情况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