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入室行凶遭反杀,“补刀”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杀人?

2019-01-20  本文已影响8人  7e9c42fd0545

摘要: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要让受害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脱离实际情况的。而且防卫者在防卫分寸上的任何犹豫,都有可能陷自己或其他受害人于死地。因此在使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时,原则上应该偏向防卫者。

案件梗概

近日,一起持刀入室行凶遭反杀的案件引起了社会关注。

涉案的是一名26岁的黑龙江男子,为了追求一名21岁的大二女生,长期对该女生实施跟踪纠缠。

为了女生的安全,女生的父母将女生接回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乌龙沟乡邓庄村的老家。

然而没想到的是,这名不死心的男子不仅跟至女生的老家,还多次持刀闯入女生家中。

而该男子在最后一次闯入时,被女生家里人发现,双方产生激烈的肢体冲突。在冲突中,女生一家三口被该男子所伤,而该男子则遭反杀,因颈部受伤严重而死亡。

而此案有所争议的地方则是,涞源县检方认为,女生一家三口的行为有正当防卫性质,建议办案机关变更强制措施。

而涞源县警方却未采纳该建议。警方则认为女生的母亲在该男子受伤倒地后,有“补刀”的行为,从而导致该男子死亡。这属于防卫过当,涉嫌故意杀人。

而这,也是此案引起关注和争议的地方。

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是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种也叫做无限制防卫或特别防卫)

正当防卫法律解析

在涉及正当防卫的行为中,共有三种情况: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不属于正当防卫。

比如,虽然我迎面朝你走去,你认为我想杀你,于是你先下手为强把我杀了。这种主观意识上的防卫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需要负完全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比如,你走在路上,我从你口袋偷你的手机,你发现后直接捅了我一刀把我捅死了。这就属于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主要看过当了多少),同时还要负一定的民事责任。

比如,我拿了把40米的大砍刀要杀你,你用青龙偃月刀把我反杀了,这就属于正当防卫。你不仅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同样不需要承当民事责任。

案件分析

在这起持刀入室行凶遭反杀的案件中,警方认为女生以及女生的父亲是属于正当防卫,但女生的母亲在涉案男子受伤倒地后,却仍然“补刀”致该男子死亡的行为则属于防卫过当。

而防卫过当致人死亡则往往是以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来进行立案调查的。

但是,在这起案件中,女生母亲的“补刀”行为真的属于防卫过当吗?

公民的住宅在法律上是受保护的,《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而且类似盗窃、抢劫、杀人等行为,如果有侵入他人住宅的情节(比如入户盗窃,入户抢劫,入户杀人等),均从重处罚(即该情节更严重)。

同样的还有初犯和累犯情节。多次犯案的情节更严重。

而该男子三番五次携带凶器(据媒体报道,乌龙沟派出所出具的一份《情况说明》中显示,该男子之前曾随身携带5把水果刀和一根电棍)未经女生家人同意就闯入女生家中,并在最后一次闯入时与女生一家三口冲突,用凶器致女生一家三口受伤。

多次、入户、携带凶器、伤人,这几项加在一起,早已达到正当防卫中的适用无限制防卫的强度和性质。因此即使该男子遭反杀身亡,女生的一家三口也属于合理的正当防卫。

而对于女生母亲的补刀行为,谁能保证行凶者倒下之后就不会继续行凶呢?那种没有“补刀”反而被行凶者反杀的情形,无论是电视上还是生活中,应该都不少吧。

而且,正如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发表一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文章中所说,“要求防卫人在孤立无援、高度紧张的情形之下实施刚好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不仅明显违背常理常情,而且违背基本法理。”

所以,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要让受害人实施“恰到好处”的防卫,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脱离实际情况的。而且防卫者在防卫分寸上的任何犹豫,都有可能陷自己或其他受害人于死地。因此在使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时,原则上应该偏向防卫者。

然而,涞源县公安局在回复涞源县检察院建议的函件中,却形容女生的母亲“具有伤害的故意”,“手段较为残忍,不计后果”,“可能存在社会危害性”。

但是,正如上文所述,鉴于该男子侵害行为的性质和强度,女生母亲“补刀”的行为是正当防卫的延续,不论是故意还是无意,都应属于合理的正当防卫。

而至于女生母亲在实施防卫时,砍该男子的颈部,这不是很自然的防卫行为吗?有效防卫的关键就是要尽快让对方失去侵害能力,这算什么残忍?难道说警方认为应该从侵害人的手脚开始慢慢砍?如果是这样的施虐行为才算真正的手段残忍吧?

更可笑的是警方竟然用“可能存在社会危害性”这个理由来羁押一个正当防卫的受害人。到底是入户行凶的男子存在社会危害性还是保护家人的女生母亲存在社会危害性?当初警方如果一开始就能重视该男子的“社会危害性”,那么此案又何以发展至后来的境地呢?

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的那篇《我们应当如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文章中,还有这么一段话。

“死者为大”“死了人就占理”,这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不管死伤者的行为本身是否正当,其家属、亲属往往以此为由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有的甚至形成集体闹访,危及社会稳定。当刑事案件的定性需要在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故意伤害甚至故意杀人之间做出选择的时候,严格依照法律认定为正当防卫,并非易事,可能出现的结果是“只要打死人就是故意杀人”“只要致人重伤就是故意伤害”。这就使得原本在法理上并不复杂的案件,由于顾及方方面面的案外因素,难以严格依法下判,甚至将本属正当防卫的案件认定为防卫过当,对本应认定为无过当防卫宣告无罪的案件作出有罪判决。

希望在这起持刀入室行凶遭反杀的案件中,防卫者能得到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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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out-man】,发表于公众/微博号【相遇体验GO】,转载请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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