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产妇跳楼事件 当事各方法律责任的分析
榆林产妇跳楼事件 当事各方法律责任的分析
榆林产妇跳楼事件,当事各方分别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我阐述下我的观点。
根据患者家属签署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知情同意书),上面写明“向孕妇及家属交代病情:脐带异常可能,待产及产程进展过程中可能出现急性胎儿宫内窘迫,新生儿窒息,严重时胎婴儿死亡......,必要时剖宫产终止妊娠”。可见医院事先已经告知了危险、并建议剖腹产。
而在知情同意书其后,又标明“家属表示理解,要求……催产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并签字”,说明在知情同意书签署时,经过和家属沟通,家属不同意剖腹产,要求催产,所以才加注了这句话。
家属不但签字,而且还亲笔书写了两行字,表示“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之前已经分析过了,如果家属是在失去思考能力情况下签的字,那么是不可能加注这两行字的;所以可以认定签字是家属意思的真实表示。
知情同意书注明的入院时间是8月30号15点;签字时间是8月30号,具体时间不详,共三个人签了字,包括产妇本人。而补写的两句话的时间是8月31号,签名是延某,是产妇的老公。
另外根据家属声明书,产妇在最后一次进入产房,一个多小时后意外发生。而根据医院公布的监控视频,产妇最后一次进入产房的时间是8月31号19点26分。这是事件发生的时间线。
假如以上推定事实都成立(具体事实要待法院调查、质证、认定),那么对各方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以下分析。
医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从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医疗风险和医疗方案的说明对象、书面同意的对象是患者,只有在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况下,才需取得近亲属的书面同意。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从以上法规可以看出,对于取得患者同意用词是“必须”,而对于家属用词是“应当”。
所以,如果患者自身明确提出剖腹产且书面签字,医院可以实施剖腹产,而并不一定非要取得家属的签字。医院是因为内部制度、习惯性做法或者出于何种动机,认为非取得家属的签字不可,不得而知,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明确是以患者意愿为优先的。而在此环节上,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家属:
产妇家属先是不顾产妇感受和要求,不肯同意剖腹产;事故发生后又做出虚假声明,意图获取经济利益;声明中只见追问,毫无忏悔悲伤之意。首先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
其次,夫妻之间负有互相照料、保护的义务。在产妇误以为剖腹产一定要家属签字的情况下,家属不顾产妇感受和要求,不肯同意剖腹产的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家属做出虚假声明,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产妇:
产妇作为完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采取自杀行为本身也有过错,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
如果法院根据事实调查最终认定医院有一定的过错,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那么赔偿金怎么分配?
这里还有关键的一方:女方的父母。
知情同意书上有三个人的签字,一个是产妇,一个是产妇老公,另一个不知道是女方的父母还是男方的父母。
如果女方的父母不在现场,也没有签字,那么女方的父母在此事件中不存在过错。
那么赔偿金,连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产妇的部分,产妇的父母在享有和产妇丈夫同等的继承权基础上,又因产妇丈夫行为存在过错,所以产妇的父母应该获得更大比例的份额,并有权向产妇丈夫提出损害赔偿和精神赔偿。
声明:以上是律师曹旭基于推定事实的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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