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6条关于中介的新规,让你少掉坑
2017-08-09 本文已影响24人
我在北京租房子
上次跟大家提到过
2017年5月19日住建部发布了
《住房租赁和销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上面这篇主要聊了房东和租客的条款
其实条例第四章中针对中介也有详细规定
不想被中介坑的话,务必要熟记~
ps,小字部分是小租的解析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收取费用;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房地产经纪人员在提供经纪服务时,应当如实提供姓名和职业资格等相关信息,实行挂牌服务。
中介不是谁都能干的,要有资格才行!个人不能从事中介,同一个中介人员也不能同时服务两家中介,发现可举报。
注意:找中介租房时一定要求看机构营业执照、中介人员姓名及职业资格证明。否则出了问题也很难维权,千万不要听信中介蒙混过关!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进任何一家中介门店,一定要先看清这四样东西: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情况、专业人员情况、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没有公示这四样的中介都不合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都是固定的,否则房子再便宜也不能租!(而且通常越便宜越是坑,贪小便宜必定吃大亏~)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前,应当核对委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权属信息,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经纪服务合同,实地查看住房,并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住房状况说明书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由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签署。
中介必须核实房东身份、房子归属权等信息,并跟房东签订委托合同,还要编制住房状况说明书。
也就是是说,通过中介租的房子,如果房东出现问题,这个锅就是中介的!如果中介甩锅给租房人,别客气,用新规甩他一脸~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
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前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费清单,列明住房租赁或者销售的价格、收费标准、收费金额以及其他与收费有关的事项,收费清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介要收哪些钱、什么标准、金额多少都要明码标价,提前确认,你没有在收费清单上签字确认过的钱,可以拒绝支付!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不实价格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租赁、销售的信息,诱骗消费者交易;
(三)为不得出租、销售的住房提供经纪服务;
(四)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捆绑收费;
(五)未经当事人同意,以当事人名义签订虚假交易合同;
(六)协助当事人弄虚作假,为规避住房交易税费、骗取贷款等非法目的提供便利;
(七)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住房赚取差价;
(八)购买、承租本机构提供经纪服务的住房;
(九)违反有关规定,为当事人提供购房融资;
(十)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客户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中介不能发假房源、不能出租不合规的房子、不能捆绑收费、不能代签假合同、不能赚租金差价、不能租自己出租的房子、不能泄露客户信息。
这些条款禁止的正是黑中介常用套路,虽然肯定还会有人知法犯法,但有了法律支持,一方面能震慑一部分人,另一方面维权时也有法可依。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其网站发布住房租赁、销售信息的,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提供住房租赁、销售信息发布服务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审核和登记。当事人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信息发布者要求赔偿。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信息发布者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可以向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发现信息发布者存在欺诈、提供虚假材料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删除、屏蔽相关信息,并向有关部门报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信息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类似58、搜房等交易平台不能纵容假房源和不实信息,发现虚假信息没及时删除的,有连带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被侵权时,如果找不到发虚假信息的人,可以向平台要求赔偿!
类似于淘宝买到假货,找不到卖货人淘宝就得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