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08-30  本文已影响0人  微风羽

第一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第182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或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存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