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业周:违规减持、内幕交易,后果很严重
文/严业周
2017年9月21日,证监会以违法减持、内幕交易为由对山东墨龙董事长、副董事长张恩荣、张云三父子作出行政处罚,合计罚没金额高达1.2亿元。
根据证监会[2017]88号行政处罚书,张恩荣辩解称,对于本次减持未进行公告和报告,是因为不了解监管要求,其虽担任墨龙公司董事长,但长期未参与经营管理,减持时不知悉内幕信息,其减持是为处理公司债务危机。张云三也作出了类似的辩解,称没有内幕交易的动机,即使是内幕交易,那么也不是为了个人获利,行为后果有利于公司和公众投资者。
证监会认为,张恩荣作为董事长,在内幕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系接触并进行了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张云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完全可以先披露再减持,对其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的辩解不予采纳,证监会最终决定对张恩荣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给予责任改正、警告并罚款30万元的处罚;对二人内幕交易的行为“没一罚三”。
从以上处罚可以看出,违法减持、内幕交易,后果很严重。那么,对于内幕交易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警告、责令改正、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外,还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
第一,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180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那么,内幕交易达到了什么条件,就可以刑事立案了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35条的规定,内幕交易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内幕交易成交金额达到五十万,或者获利十五万以上,或者多次交易就可以达到立案标准。
可见,对于内幕交易行为,除了需要承担巨额罚款之类的行政责任之外,还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到十年。
第二,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虽然《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尚未对期货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如果有证据表明从事期货内幕交易的人员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