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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7月1日正式实行 亮点解析

2019-05-24  本文已影响0人  清扬君

2019年3月28日,《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立足广东全省化妆品监管工作实际,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化妆品安全监管法规条例。在细化国家《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基础上结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与要求,补充化妆品监管新措施,严格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行为,重点突出了可操作性,充分体现了广东特色,增强了监管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清扬君认为,该条例在化妆品的生产管理、经营管理、监督管理方面主要有以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更加明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责任。

2004年以来,国内化妆品行业经历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期。新的品牌新的产品层出不穷,但有生产资质的化妆品厂家有限(据药监总局官网统计,目前获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有3880家)。

在化妆品生产环节,代加工占比近半,委托生产成为化妆品生产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除去正常的委托生产,还有一部分委托生产是为了避税、套证生产等不法行为。特别是套证生产的产品一般为特殊用途化妆品,需要更高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把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难以追溯。

《条例》规定,委托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的备案人;委托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委托方还应当是该化妆品注册证书的持有人。这就要求在特殊用途化妆品生产中,委托方(品牌方)必须是特证持有方,避免了有些组织或企业利用化妆品实际生产方所持特证直接套证代加工生产,也避免了化妆品特证一证多用等非法行为。

该条例不仅明确了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要求,并且在处罚措施上也加大了力度。

亮点二:“知假售假”,电商平台将负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消费者对网上购物尤为青睐。但随之而来的购物纠纷却也让消费者怨声载道,维权难问题不仅伤了消费者的心,也影响到了品牌形象和对电商平台的信任。

网上购物的特殊属性导致在消费纠纷出现时,责任主体划分和纠纷所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加大了消费者的维权难度和维权周期。

清扬君分析了近年来有关产品质量的网络购物纠纷,发现除了电商平台自营产品外,其余所有的购物纠纷往往都因电商平台一句话,“我公司仅是第三方平台,已经尽到对入驻商家的资质审查义务,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类似的理由最终成了消费者和网店经营者打官司。而有的案由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有的案由是“产品责任纠纷”,所适用的法律又不相同。在可气可笑中,也不禁感慨“社会发展快过法制进程”的无奈。

《条例》规定电商平台不仅要对平台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核验,建档并签订安全协议,而且规定电商平台明知或应知平台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规定、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却未采取必要措施,平台将承担连带责任。

该条例与今年的电商法衔接,强化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经营管理责任,也明确了电商平台对经营者违法行为“知而不为”将负连带责任。

亮点三: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纳入监管

 

《条例》规定,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使用化妆品或者将化妆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按照化妆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条例还要求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不得擅自配制或者分装化妆品,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该条例将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纳入监管,避免美容院等相对私密的化妆品经营场所“随意采购产品”、私自调配产品和虚假宣传现象,将有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保障“身体安全”。

 

亮点四:产品召回

《条例》规定,化妆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按照国家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并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化妆品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和消费者。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召回的,由化妆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化妆品的代理商实施召回。

条例参照了食品召回制度、医疗器械召回制度,增加了化妆品产品召回与停止生产经营规定,明确产品召回中各方主体责任义务,增强条例的操作性。

亮点五:社会共治

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奖励。

该条例鼓励组织和个人向监管部门举报化妆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并给予奖励。在主管行政部门有限的精力、人员、线索之外,引入社会力量,更能深入、全面打击化妆品非法生产经营,有利于净化行业市场。

 

清扬君认为:近二十年来,我国化妆品产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发展迅猛。但产销秩序尚不规范,诚信环境相对缺失,企业主体责任意识滞后,监管能力尚待加强等问题仍然存在。随着化妆品产业的发展和监管体制的变化,新的法律法规须契合新业态需求。《条例》虽然是地方性法规,但作为国内最大的化妆品生产经营省份,该条例的实施必将成为全国化妆品监管的风向标。或许也将为我国新修订化妆品监管条例提供更多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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