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非法同居,顾名思义,首先肯定是非法的,同时是在一起同居。我们通常所说的非法同居一般是指男女双方未到结婚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
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是非法同居的一种形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在当今社会被认为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行为。
这里的“有配偶者”是指已经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又与其他异性不以夫妻相称,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这种行为,其实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间有忠诚的义务,即相互间在性生活上的忠实。而忠诚和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健康、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则是夫妻间性生活不忠诚不忠实的行为,是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谐的破坏,也是公序良俗和道德风气所不允许的。
非法同居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非法同居关系
二、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
三、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
有配偶者与无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和双方均有配偶者之间的非法同居关系是现实生活中比较普遍的现象,也就是大家经常所说的婚外情,是为社会和公众所最不能容忍的非法同居行为,对社会和家庭的安稳、和谐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同居的法律后果:
1、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4、对于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违反《刑法》的相关规定,构成重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关系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的婚姻行为
禁止……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男男、女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3)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4)已登记结婚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事实婚姻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登记结婚,或事实婚姻关系的一方又与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实婚姻关系,凡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无论其重婚行为是否构成重婚罪,均应解除后一个婚姻关系。前一个婚姻关系的一方如要求处理离婚问题,应根据其婚姻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判决。
(5)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6)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本院《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电话答复如下:
非法同居
关于本院请示中一、二条所提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现一方提出离婚,是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还是作为登记婚姻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结婚年龄以及隐瞒近亲属关系骗取结婚证后,一方要求离婚的案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按非法同居关系或事实婚姻关系对待,而应作为登记婚姻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离婚的若干具体规定》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不受中国法律保护。
(1)《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项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另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
(2)《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3)人民法院在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时,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应按照《婚姻法》、《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