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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司法翻译服务规范

2022-05-25  本文已影响0人  翻译技术点津


司法翻译服务规范

Specifications for judicial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ing services

2021-03-27 发布 2021-04-01 实施

中国翻译协会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翻译协会法律翻译委员会提出。

本文件由中国翻译协会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翻译协会法律翻译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高文律师事务所。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田力男、刘艳萍、沙丽金、王芳、戴嘉佳、王刚毅、曹志建、王海涛、杨德嘉、王正志、屈伸、罗慧芳、任才淇。

引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国人员、企业和组织来华人数快速增长,中国公民和企业在海外数量不断增大,各类涉外案件、权益保护事件急剧上升,涉外司法日益成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涉外司法工作离不开全方位提升司法实践中语言沟通效度,司法翻译,尤其是涉外司法文书翻译和法庭口译的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涉外案件的正常审理与公正审判,出台一部完整统一的司法翻译服务规范势在必行。

司法翻译在整个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中有着重要的意义。为了明确司法翻译人员应该具备的职业准则、基本能力和从业要求,统一我国司法翻译服务标准,提高我国司法翻译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文件。

本文件是已有国家翻译服务标准在我国司法领域的精细化和专门化。与已颁布的国际和国家同类翻译标准相比,本文件首次包含了对司法翻译人员资格的量化规定和对司法翻译服务失误纠正办法。本文件的推广将对我国司法翻译服务行业起到重要的引导和规范作用。

司法翻译服务规范

范围

本文件确立了在中国境内司法翻译人员需遵循的司法翻译服务职业原则,规定了司法翻译人员需具备的基本资格、基本能力以及失误纠正办法。

本文件适用于委托、使用及参与司法翻译服务的各方证明、判定和评价司法翻译服务质量,司法翻译人才培养和人员培训也可参照使用。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363.2—2006  翻译服务规范 第 2 部分:口译

T/TAC 2—2018  口笔译人员基本能力要求

T/TAC 3—2018  翻译服务 口译服务要求 

ZYF 012—2019  译员职业道德准则与行为规范

术语和定义

GB/T 19363.2—2006、T/TAC 2—2018、T/TAC 3—2018、ZYF 012—2019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某些术语和定义。

3.1 与基础概念相关的术语

3.1.1 司法 justice

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3.1.2 司法翻译 judicial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ing

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司法内容从源语言(3.1.6)转换成目标语言(3.1.7)。

3.1.3 司法翻译人员 judicial translator and interpreter

从事司法翻译工作的人员,包括司法笔译人员(3.2.3)和司法口译人员(3.3.2)。

3.1.4 司法翻译服务委托方 client requesting judicial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ing services

客户通过某种协议方式将司法翻译(3.1.2)任务委托给司法翻译人员(3.1.3)的个人或组织。

注:委托方可以是、但不一定是司法翻译产品或服务的最终用户。

3.1.5 司法翻译服务参与方 party of judicial translation and interpreting services

与司法翻译服务相关的人员。

注:与司法翻译服务相关的人员一般包括:司法翻译人员、司法翻译服务委托方、司法人员、涉案当事人等。

3.1.6 源语言 source language

翻译中的译出语言。

[来源:T/TAC 2—2018,3.4.5,有修改]

3.1.7 目标语言 target language

翻译中的译入语言。

[来源:T/TAC 2—2018,3.4.6,有修改]

3.1.8 目标语使用者 target language user

使用目标语的个人或群体。

3.2 与司法笔译相关的术语

3.2.1 司法笔译 judicial translation

以书面形式将司法内容从源语言(3.1.6)转换成目标语言(3.1.7)。

3.2.2 司法笔译人员 judicial translator

从事司法笔译工作的人员。

3.3 与司法口译相关的术语

3.3.1 司法口译 judicial interpreting

以口头形式将司法内容从源语言(3.1.5)转换成目标语言(3.1.6)。

3.3.2 司法口译人员 judicial interpreter

司法口译员

从事司法口译工作的人员。

3.3.3 口译模式 mode of interpreting

口译形式与方法。

3.3.4 交替传译 consecutive interpreting

当源语言使用者讲话停顿或结束等候传译时,口译员用目标语清楚、准确、完整地表达源语言的信息内容。

[来源:GB/T19363.2—2006,3.7]

3.3.5 同声传译 simultaneous interpreting

借助专用设施将听到的或看到的源语言的信息内容,近乎同步地准确传译成目标语言。

注1:耳语同传可不借助专用设施。

注2:同传设备要求参见 ISO 2603: 1998和ISO 4043: 1998。

[来源:GB/T 19363.2—2006,3.8]

3.3.6 视译 sight translation

以口语形式将书面源语言内容转换为目标语言内容。

[来源:T/TAC 3—2018,3.1.14,有修改]

3.3.7 磁带小时 tape hour

培训口译员时对学员使用的近似于现场模拟训练的时间单位。

基本职业原则

4.1 忠实

4.1.1 司法翻译人员应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各方权益,维护各方尊严。

4.1.2 司法翻译人员不得因服务对象的年龄、性别、宗教、国籍、文化习俗、身体或精神状况等原因采取区别性对待。

4.1.3 如委托方要求翻译人员提供资质材料,翻译人员应如实提供,不得弄虚作假。

4.1.4 司法翻译人员应忠实源语言信息,避免随意增加、删减、解释、改述,遗漏、曲解、误传或误导等行为。

4.2 回避

4.2.1 司法翻译人员在其自身利益或立场可能影响其公正、中立地开展翻译工作的情况下,应主动提出回避。

4.2.2 司法翻译人员在知晓本人与案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或侦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等存在亲属关系或与案件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情况下,应依法如实申报并申请回避。

4.2.3 司法翻译人员应避免私下会见司法翻译服务委托方以外的涉案人员,不得向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索要、收取司法翻译服务合同约定的报酬以外的任何财物。

4.3 保密

4.3.1 司法翻译人员应对司法翻译服务委托方或司法活动参与方要求保密的隐私和机构信息、翻译内容等严格保密。

4.3.2 未经委托方许可,司法翻译人员应避免自行发布与司法翻译活动相关的或因司法翻译活动接触到的任何资料、照片、活动细节等信息。

4.3.3 无论是否与翻译活动各参与方签订保密协议,司法翻译人员都应恪守保密原则。

4.3.4 司法翻译人员应避免以保密为条件,向司法翻译服务参与方索要额外利益,避免利用从司法翻译过程中获得的保密信息谋求任何个人利益。

基本资格

5.1 司法笔译人员

司法笔译人员需提交相关文件证据以确认其至少具备下列各项资格中的一项:

通过全国法律翻译能力相关考试;

获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翻译类、法学类或语言类学位,或包括充分笔译训练的同类专业学位,并且完成笔译实践字数不少于 15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其中法律相关笔译翻译实践不少于以上规定数量的 1/3;

获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其他专业学位,并且具有相当于两年全职专业笔译经验或不少于 20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的笔译实践,其中法律相关翻译实践不少于以上规定数量的 1/3;

具有相当于五年全职专业笔译经验或不少于 30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的笔译实践,其中法律相关翻译实践量不少于以上规定数量的 1/3;

著有一本以上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国内外出版机构正式出版的译著或译文,总字数不少于 15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其中法律相关翻译实践不少于以上规定数量的 1/3;

合译作品如未标明个人翻译量的,按全体翻译人员人数均分计算翻译量;

通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翻译职业认证机构组织的中级及以上笔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或同等考试;

翻译总字数不少于 15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其中法律相关翻译实践不少于以上规定数量的 1/3;

具有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的中级及以上翻译系列职称;

翻译总字数不少于 20 万汉字或同等文字量,其中法律相关翻译实践不少于以上规定数量的 1/3。

5.2 司法口译人员

司法口译人员需提交相关文件证据以确认其至少具备下列各项资格中的一项:

通过全国法律口译相关能力考试;

获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翻译类、法学类或语言类学位,或包括充分口译训练的同类专业学位,并且具有不少于 15 场会议口译、50 小时电话口译或 30 天陪同口译的工作经验,或不少于 200 磁带小时的口译实践,或 20 小时影音的翻译实践,其中法律相关口译翻译实践不少于以上规定数量的 1/3;

获得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高等教育机构授予的其他专业学位,并且具有相当于两年全职专业口译经验,或不少于 30 场会议口译、100 小时电话口译或 50 天陪同口译的工作经验,或不少于 400 磁带小时的口译实践,或 30 小时影音翻译实践,其中法律相关翻译实践不少于以上规定数量的 1/3;

具有相当于五年全职专业口译经验,或具有不少于 60 场会议口译、200 小时电话口译或 100 天陪同口译的工作经验,或有不少于 800 磁带时的口译实践,或 60 小时影音翻译实践,其中法律相关翻译实践不少于以上规定数量的 1/3;

通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翻译职业认证机构组织的中级及以上口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或同等考试;

具有不少于 15 场会议口译、50 小时电话口译或 30 天陪同口译的工作经验,或不少于 200 磁带小时的口译实践,或 20 小时影音的翻译实践量,其中法律相关翻译实践不少于以上规定数量的 1/3;

具有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中级及以上翻译系列职称;

具有不少于 15 场会议口译、50 小时电话口译或 30 天陪同口译的工作经验,或不少于 200 磁带小时的口译实践,或 20 小时影音的翻译实践量,其中法律相关翻译实践不少于以上规定数量的 1/3。

5.3 确认方式

司法翻译人员的基本资格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确认:

司法翻译人员的工作经验可由当前或既往供职的工作单位出具列明其口笔译工作清单的文件;

司法翻译人员的口笔译实践量应由培养单位或用人单位出具证明文件,或提供翻译服务协议,或在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认定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翻译行业机构备案。

基本能力

6.1 司法笔译人员

6.1.1 语言能力

司法笔译人员应具备下述语言能力:

至少掌握一门源语言与一门目标语言。能够理解源语言、熟练使用目标语言,按照司法领域习惯用法将信息从源语言准确转换到目标语言;

确保目标语言内容的语义、词汇衔接、措辞方式、拼写、句法、标点和文体风格的准确性;

依照司法专业领域特性,针对既定目标受众、目的和(或)最终用途,调整目标语言内容,并使用恰当的术语,确保笔译中术语使用的一致性。

6.1.2 笔译能力

司法笔译人员应具备下述笔译能力:

准确、忠实地将源语言内容转换为目标语言,确保对源语言所表达的意思无任何增加、遗漏及任何其他改变;

研究、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高效拓展司法领域相关的语言及专业知识的能力,以便更好地理解源语言内容,并翻译成目标语言;

掌握多样化翻译策略和技巧,熟悉司法领域的工作背景和特性,能够使目标语读者对目标语言的理解与源语言读者对源语言的理解一致;

能够进行自我监督和审校,对照源语言内容检查目标语言内容,以发现可能存在的语义、语法和拼写等问题,以及错译、漏译和其他错误,并在交付前及时纠正。

6.1.3 专业能力

司法笔译人员应具备下述专业能力:

具有基本法学专业知识,掌握司法文书常见类型和相关要求,并且能够熟练应用上述知识完成笔译或生成目标语言内容;

熟练掌握司法专业领域的术语、句型、格式及习惯用法,确保目标语言内容应符合约定司法用途和领域,符合目标语言司法文本类型惯例。

6.1.4 跨文化交际能力

司法笔译人员应具备下述跨文化交际能力:

了解目标司法文本的语种及其区域特性,了解目标群体在语言、文化、技术、地理习俗以及法治生活等方面特有的特性、信息和惯例;

运用符合源语言和目标语言法律文化特征的最新术语以及处理与专业相关信息的能力;

通晓源语言与目标语言所承载的文化,特别是法律文化,并且有能力应对文化交际障碍、解决因此而产生的语言差异问题。

6.1.5 技术能力

司法笔译人员应具备下述技术能力:

基本文字处理能力;

完成司法笔译任务所需的技术能力,能够使用各类应用程序软件、计算机辅助翻译工具和信息技术系统等支持整个司法笔译过程;

使用法律术语库、法律语料库等法律检索和查明能力。

6.1.6 项目管理与执行能力

司法笔译人员应具备下述项目管理与执行能力:

在译前明确司法翻译委托合同中的关键要求和司法笔译项目的需求明细和规范,就项目需求明细与规范中的疑问联系委托方并征求其指导意见,尽可能获得各种有关附加信息,确保得到准确的项目需求明细和规范;

按照司法笔译项目进程,做好翻译和审校工作,确保笔译服务过程按照项目需求明细和规范有序进行;

与司法翻译委托方和司法翻译服务参与方保持沟通,需要时可将司法语言内容中的难点、疑问以及项目需求明细与规范中发生的变更及时传达给相关各方;

及时回复并处理委托方的反馈意见,及时纠正和更新译文,并根据需要将委托方反馈意见分享给司法翻译服务参与各方;

司法翻译服务结束后,依照司法翻译合同或委托方要求妥善处置笔译资料,保证客户信息安全。

6.1.7 继续学习能力

司法笔译人员应具备下述继续学习能力:

持续保持司法笔译能力,持续补充法律知识,学习研究相关翻译方法与法律信息;

通过参加国内外翻译协会、高校及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举办的法律翻译研讨、培训、会议、专业课程以及相关行业和群体组织的活动等来实现继续学习目标。

6.2 司法口译人员

6.2.1 语言能力

司法口译人员应具备下述语言能力:

熟练掌握司法翻译口译所使用的源语言和目标语言。具备熟练运用源语言与目标语言进行听说、读写和翻译的能力;

完整准确翻译源语言内容,不得修饰或省略源语言信息,不得更改源语言的语体和语域;

理解区域口音和方言,能够识别使用多种语言形式,包括识别正式和非正式的语言;

依照司法专业领域特性,针对司法翻译服务场景使用恰当的术语,确保司法口译中术语使用的一致性;

在司法口译服务过程中正确使用称呼用语,避免混淆。

6.2.2 口译能力

司法口译人员应具备下述口译能力:

熟练掌握各种口译模式,根据具体情况调整口译模式,包括交替传译、同声传译、耳语传译、接力传译以及视译;

具有较强的记忆能力、记笔记能力和时间、情绪和压力等与其所提供的口译服务所相适应的管理能力;

掌握多种翻译策略和技巧,熟悉司法领域的工作背景和特性,能够使目标语使用者对目标语言的反应与源语言使用者对源语言所产生的反应一致;

以清晰的声音和适当的音量进行翻译,传达说话者的语气和情感变化;

依照不同司法翻译服务参与方的需求熟练进行角色转换。

6.2.3 专业能力

司法口译人员应具备下述专业能力:

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掌握源语言和目标语言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和基本法律条文,熟知法律的适用过程和诉讼程序;

熟练掌握司法专业领域的术语、句型、格式及习惯用法,正确理解从源语言译出的内容,确保译入的目标语言内容符合所约定的司法用途和领域。

6.2.4 跨文化交际能力

司法口译人员应具备下述跨文化交际能力:

能够对源语言和目标语言的文化背景尤其是法律文化背景有一定了解;

能够依据特定的文化背景对司法话语进行解读,具备识别文化差异的能力;

能够恰当运用符合源语言和目标语言文化特征的行为标准、以及专业特性进行翻译,必要时用手势和语气加以体现。

6.2.5 技术能力

司法口译人员应具备下述技术能力:

完成司法口译任务所需的技术能力。能够使用必要的口译辅助技术和信息技术系统支持整个口译过程;

使用在给定法律环境下进行口译所需的口译设备(例如麦克风、音频和视频会议技术)的能力(例如音量控制、麦克风礼节等);

信息获取与分析能力,包括使用法律检索工具与法律术语管理工具(如数据库、相关软件与在线搜索引擎)的专业技术与经验。

6.2.6 项目管理与执行能力

司法口译人员应具备下述项目管理与执行能力:

译前

司法口译人员应明确司法翻译口译服务委托方的关键要求、司法口译主要内容所涉及的司法领域以及口译项目需求明细和规范;

如有多名司法口译人员共同完成口译服务,司法口译人员应协调做好分工合作计划;

司法口译人员应主动与委托方保持充分沟通,及时获取与项目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司法口译人员应详细了解传译模式、语言组合、译员数量等,提前做好相应准备;

司法口译人员应提前到达工作地点,调试设备、熟悉司法场景,尤其是法庭的环境和布局遇到问题时,应主动与指定联系人交流沟通;

司法口译人员应做好包括但不限于语言、知识、技能、工具、服饰等方面的译前准备。

译中

司法口译人员应与所服务的有关各方保持良好的视觉和听觉联系;

当源语信息模糊或存疑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司法口译人员可要求相关参与方进行解释或澄清等;在庭审过程中司法口译人员应通知法庭,以便法庭酌情下令作出解释、澄清或重复等;

若各方因文化、语言、知识差异而产生误解甚至冲突时,司法口译人员可在执法人员允许的情况下进行解释和澄清;

当司法口译环境(如法庭)的噪音、发言者声音过低或同时发言的不止一人而难以为某一发言者或整个诉讼程序进行口译时,司法口译人员应通知执法方以便调整;

除必要的信息确认,司法口译人员不宜打断或介入其他司法翻译服务参与方。

译后

司法翻译口译服务结束后,如合同或委托方要求提交或归还或销毁口译资料,司法口译人员应依照要求提交或归还或销毁相关资料,以保证客户信息安全。

6.2.7 继续学习能力

司法口译人员应具备下述继续学习的能力:

持续保持司法翻译口译能力,持续补充法律知识和司法信息,并主动进行司法口译模拟训练;

通过参加国内外翻译协会、高校及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举办的法律翻译研讨、培训、会议、专业课程以及相关行业和群体组织的活动等来实现继续学习的目标。

失误纠正及免责

司法翻译人员应采用以下办法纠正失误并免责:

司法翻译人员需及时纠正源语言和目标语言中出现的错误,当发现司法文本或口译中出现明显失误时,应在翻译时及时加以说明并进行更正;

当他人指出或本人意识到出现翻译错误时,司法翻译人员应及时承认并予以更正;

在司法翻译人员完成的翻译文本需经其他译员或译审审校的情况下,司法翻译人员可要求对审校后的文本以当事方认可的形式进行确认;未经确认时,司法翻译人员对修改部分可以不承担责任;

司法翻译人员在将翻译成品交付给委托方后如发现新的翻译错误,应及时联系委托方并根据要求予以更正。

-END-

转载来源:中国翻译协会

转载编辑:孙伊丽、陈雨

排版:孙伊丽

审核:冯春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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