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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学习笔记:五声听狱讼

2023-03-06  本文已影响0人  一帆风正

西周时期,法官受理案件后,在原告和被告到齐后,认真听取诉讼双方的陈述,通过“五听”的方法,审查判断其陈述是否确实,并据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进行定罪量刑。“五听”就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最早见于《周礼·秋官·小司寇》。辞听是“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色听是“察其颜色,不直则赧”;气听是“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是“观其聆听,不直则惑”;目听是“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也就是说,法官通过察色判断、闻声判断聆听判断、言辞判断、情理判断、事理判断五种常规手段,从一般人情、常理入手,通过探究案件事实中不合情理的情节,揭示其中的深层原因,从而查明案件的真相。

秦汉以后以后各朝代均以五听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手段,尤其突出的是《唐六典》还规定“凡察狱之官,先备五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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