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轻一)
一:经济法基础:
渊源: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地方性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地方规章(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国际条约,协定
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于8岁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大于等于8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大于等于18周岁、16周岁以上并靠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判定因素:年龄、精神状态
二: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附条件与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可事实,可行为)不一定会成就。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不属于纯获利的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在北被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点:重大误解(知道+3个月),欺诈(知道+1年)、胁迫(终止+1年)、因乘人之危等导致险失公平(知道+1年)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双方虚假的意思表示
效力待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实施代理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非纯获利。非与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已成立但未生效:法定生效要件,附条件或期限
三:代理制度: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实施法律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除外)
有权代理-代理权滥用:未能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效力待定)恶意串通(行为无效)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有效)善意相对人
不构成表见代理-(效力待定)
四: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自愿仲裁: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必须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独立仲裁: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
一裁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特殊规定:开庭不公开
民事诉讼程序:
起诉条件: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被告、原则上公开审理
适应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他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两审终审:上诉期-判决书(实体问题)送达之日起15日内,裁定书(程序问题)送达之日起10日内
五:诉讼时效制度(既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又要知道义务人时,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20年特殊情况可延长
诉讼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
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权利人被控制、其他
诉讼中断:清零,重新计算(权利人要求履行或者提起诉讼,义务人同意履行或者作出相关某种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