浣洋诀4.1.8伊斯兰法系•上:宗族道路、开拓创新
4.1.8伊斯兰法系•上:宗族道路、开拓创新
八角笑道:“最后,我们来说一下伊斯兰法系。属于这一法系的国家都是伊斯兰教国家,但伊斯兰教国家并不一定属于伊斯兰法系。就回教法对于回教国的逻辑来说,乃是充分条件而非必要条件。”
“如今对全民施行《回教法》的,大约有沙特、伊朗、伊拉克、阿富汗、巴基斯坦、文莱、马尔代夫、索马里、苏丹、毛里塔尼亚等国。至于在其它国家,即使也有《回教法》,但此法只对回教徒(穆斯林)有约束力;至于所有国民、则必须遵守世俗的法律。”
小武点头笑道:“现在我已经明白了,如果一个回教国不完全遵循《回教法》的话,它通常就是一个‘温和的回教国家’。”
八角点头微笑道:“伊斯兰教法(Saria)、音译为沙利亚,意译为‘道路’---是一套以伊斯兰教教义为准则的法律。而与其它众多法律不同的是,‘道路’乃是一种主动性的规范---告诉人们应该怎样做事、应该向哪个方向前进,而不仅是告诉人们、什么事情不能做!”
小武皱眉道:“《回教法》有着主动性?而不是由社会人行为触发的被动性?”
八角点了点头,微笑道:“这其实跟中国的封建礼教有些相似。儒家思想以及理学要比中国法律管得宽多了,很有一点用道德观来顶替法律进行审判的味道。”
小武恍然大悟,点头道:“如果拿教义当法律,当然就会无所不管!除非人民虔诚信教、凡事按教义去做,否则做什么都可能违法。”
“这是一件蛮可怕的事情,就好像在中国、没有一个人愿意被‘道德帝’来管辖。相对而言,法律条文应该会宽松些,只有道德规范才会对人民无所不管。”
八角呵呵一笑道:“然而《回教法》在无数地方沿用超过一千年了,不可能如此简单。”
“按照沙利亚,任何事物不论大小、都不可置于真主的法度(Ahkam)之外。人的行为均归类于五大项目之内:天命(wajib)、嘉行(mustahib)、许可(mubah)、可憎(makruh)、严禁(haram)。”
“事实上,《回教法》的内容相当丰富、无所不包---号称‘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并且有三个主要的出发点。”
小武奇道:“哪三个出发点?”
八角直截了当道:“一曰宗教,二曰教徒,三曰君主。”
“先说说第一点。《回教法》的基本宗旨是对一个‘政教合一’的回教国家施行法治。这样一来,其基本权力就是‘神权’,各种规则将以真主(安拉)的名义进行解释。”
“这就有些‘自然法’的味道---强大而不可抗拒的力量及其规则、必须要遵守。这些力量来自于自然、或者是至高无上的神,也即凡人无可置疑的‘正义’。所以,《回教法》必须维护教义所阐述的‘正义’,类似于中国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不仅法治如此、政治也是如此,然后便可形成‘政教合一’的回教国家。”
小武缓缓点了点头,喃喃轻声道:“柏拉图曾经说过:‘正义’不外乎是对强者有利的东西……在‘天人合一’的理念下,人又如何能够质疑天呢?故只能顺从‘天意’而已……不遵从《回教法》就相当于逆天行事……”
八角呵呵一笑,捻须道:“前面说过的话你还没忘,很好!而且使用《回教法》的国家在法务方面有个典型特征---没有法官和律师。前者尚可由精通伊斯兰教义的学者、长老、阿訇来充当,还算是有人能进行‘裁决’;后者则完全没有,当事人必须自己为自己‘辩护’。”
小武恍然大悟,深深点头道:“原来如此!既然‘法官’是精通伊斯兰教义的,那他当然会按宗教规范来裁决!”
“而普通人都不可能太懂法律---不管是哪一种法律。既然没有‘律师’这个角色,原、被告双方就只能乖乖听话,让懂回教经文的人来教训和裁判了!说起来,这跟封建家族中、由族长依照家规来处置小辈们很像!”
八角点了点头,大笑道:“的确如此。通常一个回教徒无论在外面有多‘凶’,去到回教法庭上时都是老老实实的,因为那里的人在宗教上全都是自己的‘长辈’!如果该人胆敢反对宗教法院的裁决,他就得冒被‘破门出教’的风险!”
“而且,回教法庭既然没有‘律师’,那就不会有职业‘讼棍’!所以一般没有人故意歪曲法律或滥用法律---是以每一个穆斯林都应该谦虚地听从长老的裁决!”
小武哈哈大笑,点头道:“对啊,长老的话怎能不听?若是不服家族长辈的处置,可不是会被逐出‘家门’的吗?难怪说伊斯兰法系对应着中国文化中的‘宗族制’!”
八角捋须道:“此外,《回教法》内容又分为两大部分:有关宗教功修的法律;以及有关人与人交往的法律。”
“前者直接说明了《回教法》的宗教特征;以及为什么普通人必须遵从‘法官’的训导---因为法官都是宗教大师、能够指导别人修行。”
小武点了点头,笑道:“《回教法》的宗教特征,我大致明白了。要是拿中国打个比方,它可能是历史上最强大的宗族法、家规、祖训等的精华合订版本。只要你还是本家族的人,就绝对没有质疑的权力。”
八角微微一笑,呷了一口茶又道:“此外,宗教是有教产的。最初的教产可能来自教众的捐献;但是既然有教产、就需要在经济活动中增殖。再加上回教诞生于阿拉伯人---著名的商人民族,那就一定需要规范代理投资的行为。”
小武讶道:“对哦,也就是说伊斯兰教法、在《经济法》方面有些特色?”
八角哈哈大笑,道:“不仅仅是特色,而且是大量创举!要知道,伊斯兰教的黄金时期是公元七、八百年,那时候的欧洲正处于黑暗的中世纪,远远没有回教徒更懂得商业与金融。”
“举一个例子:回教法学家提出的‘哈瓦拉’制度(Hawala)乃是世界上最早的非正式资金转移制,或者说是‘信托’的前身。”
“直到今天,哈瓦拉依然代表着地下银行,在银行下班后仍不间断工作;而且收费低廉,是国际劳工跨国寄钱回家的首选。同时,其专注于记账而非实际资金流动的特点、还催生了互联网的区块链思想和数字化货币的诞生。”
小武大惊,汗道:“原来今天出现的‘数字人民币’也能追溯到1千3百年前的《回教法》?!”
八角捻须嘿嘿笑道:“在另外两大法系中,适用于整个欧洲的‘代理人制’(Agent)、‘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以及法国的担保(Aval)、意大利的保证(avallo)等制度,也都是从‘哈瓦拉’等制度中学来的。”
小武惊叹道:“原来还有这种事情?欧洲的《商业法》都是跟阿拉伯人学的咯?”
八角笑道:“此外,还有‘瓦克夫’(Wakif)制度。瓦克夫指的是捐献财产给回教的人。随之形成了‘公益信托’---每个瓦克夫都包括创办人、受托人、法官(卡迪)和受益人。”
“于是,教众捐献的财产事实上形成了后世所称的‘公益信托基金’。后来十字军东征之时,来自欧洲的日耳曼骑士(尤其是圣殿骑士团)受到穆斯林敌人的启发,学习了‘瓦克夫’制度,用来处置自己在战争中拿命换来的财产。”
“‘瓦克夫’制度传入了欧洲,才导致十二世纪以后、英国出现了《信托法》。”
小武嘴巴变成一个“O”型,喃喃道:“原来,没有《回教法》就不会有信托基金!”
八角嘿嘿一笑,呷了一口茶又道:“此外,《回教法》的‘拉菲府’(Lafif)制度---是从邻近社区中抽取12个人组成的团体。他们需要对真主宣誓说真话,具有做出一致裁决的义务,对‘他们个人听见与裁决相关的事情做出确认,其权利由原告赋予’。”
小武极度震惊,嚷道:“难道这就是海洋法里面、‘陪审团’的前身?”
八角呵呵一笑,点头道:“正是!记得应该是征服英格兰的诺曼人、将‘拉菲府’的概念引入英国的。与《海洋法》的陪审团制度(Jury)相比,‘拉菲府’仅仅是缺少一个由法官发给陪审人员的召集令而已。”
“公平地讲,在上一个千禧年、《回教法》就是世界上最先进的法律!而且由于回教区域地处于亚欧大陆的中部,这块大陆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受到了它的辐射影响。”
“就算是中国---由于曾经被蒙古人统治过,而蒙古人引入了不少中亚回教徒来到中国生活---所以同样受到了伊斯兰制度的影响。”
小武长叹一声,道:“这么说起来,世界上传承至今、依然还在的每一个法系,其中应该都有《回教法》的印记存在。”
八角点了点头,微笑道:“正是。不过在过去一千多年的时间里,《回教法》的精髓基本都已被其它法系学习了过去;而本身却未怎么发展、跟上另外两大法系进化的步伐。故如今看起来也不怎么先进了,只有类似于‘宗族制’的部分才是它独有的特征。”
“这尤其体现在《回教法》的另一半内容之中---即有关人际交往准则的法律部分。实际上这一部分的影响力更大,很多准则作为伊斯兰教的特征、历来为世界人民所熟知。”
小武一点就透,哈哈一笑道:“比如说连我都知道,《回教婚姻法》里规定,伊斯兰教徒男的可以娶4个妻子。对吗?”
八角呵呵笑道:“不错。但你说的只是粗的框条,《婚姻法》还有一些细则。比如,男人必须平等对待自己的妻子---不同于中国封建时代的妻妾制度、正妻和其它小妾是不平等的。”
“回教徒的妻子没有出身高贵或低贱之分、年龄大或小之分、嫁娶时间长或短之分、是否生了儿女之分。所有妻子完全平等、并且可以要求独立居住。”
“那么问题就来了:如果丈夫为一个妻子买了钻石,就必须为其它妻子也买钻石;如果丈夫为一个妻子买了一套独立房屋,就必须为其它妻子也各买一套独立房屋居住。”
小武似乎有些惊讶道:“这个细则我倒不是很了解!这么说来,稍微穷一点的回教徒根本不可能娶得起几个老婆!”
八角哈哈大笑,捋须道:“正是如此。而且关于离婚、休妻的事情,按法律也必须进行三次才有效。每次‘离婚’之后,妻子仍在夫家按原样生活,以便双方有足够的时间冷静和反悔;只有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经过了三次‘离婚’---这才正式终止双方的夫妻关系。”
“从这一点来说,《回教法》所支持的婚姻其实远比中华法系(中国古代法)支持的婚姻要牢靠得多。”
“其实,中国古代女性能够受到的法律保护更少---按照‘七出’之条、男子休妻太过容易。此外,中国封建宗族里面到处都是‘妻欺负妾’、‘妻的子女欺负妾的子女’现象---而这在同时期的回教家庭里、则是完全没有的事!”
小武倒吸一口气,惊叹道:“这么说起来,回教的《婚姻法》也有相对先进的地方!至少比中华法系的婚姻法(一直沿用到清末民国)更加保护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