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犯罪论•客观要件—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这个知识点是犯罪论里面比较重要也部分,它解决的是实害结果的归属问题。有实害结果的地方就有因果关系的判断。常见的如下:
第一,故意犯罪的既遂与否问题。如果接本行为与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该罪就不成立既遂。
第二,结果加重犯的成立问题。如果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无因果关系,就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第三,过失犯罪的成立问题。过失犯罪的成立要以造成实害结果为前提,也就是说过失行为与实害结果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因为条件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两个理论自身的缺陷,法考采取的是“危险现实化理论和介入因素两步走”的判断标准。
危险的现实化理论认为,应该根据充分条件来论证因果关系,在论证“A即B因”上,“有A则有B”比“无A则无B”的理由更。按照充分条件,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结果才能归属于行为。这种充分条件,也被称为合法则的条件,意识是危险流的实现符合自然法则。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中,危险现实化理论判断的重点是,结果是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还是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的现实化结果,或者是二因一果。也就是说结果由谁负责,该算到谁的头上。介入因素的判断方法如下:
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介入因素不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引发关系,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第二种是介入因素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到这里也不能得出到底谁与结果有因果关系,还要判断介入因素和先前行为对引发结果的作用大,分三种情况讨论,一是先前行为的作用大,则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二是介入因素的作用大,则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三是二者作用都大,则构成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一,被害人的自身行为
被害人的自身行为,主要以被害人自杀问题为例进行分析。第一步,自杀行为(不是被强制自杀,有选择自由的情况下自杀)比较异常,与犯罪人的先前行为是独立关系。第二地步,直接自杀身亡,表明自杀对死亡结果的作用大。一般结论:被害人自杀身亡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被害人自杀行为有因果关系。注意个别例外,记住两个特例: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和虐待罪致人死亡中,结果加重犯中的“致人死亡”包括被害人自杀身亡(理由是一种累积的因果关系)。
二,第三人的行为
先确定一个知识点:介入因素是指对法益制造危险的因素,没有制造危险的因素不是介入因素。
一般情况下,按照“介入因素二步走”的标准判断第三人的行为作为介入因素与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即可。考虑另外一种情形,第三人的行为是阻断救助的介入因素情形下,怎么判断它与结果有没有因果关系?第一步,判断阻断救助的行为异不异常,如果异常,该介入因素(第三人的行为)与先前行为属于独立关系。第二步,谁的作用大?如果第三人的行为(即阻断救助的行为)作用大,则第三人的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三,被害人的体质
被害人有特殊体质、特殊疾病,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后,被害人疾病发作,导致死亡。那么,该疾病发作属于介入因素。死亡结果与先前行为有无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是,看先前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没有引发关系,有引发关系则有因果关系,反之也成立。
当然,有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有没有刑事责任,还需要看是否具备主观要件,要根据二阶层构成要件理论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