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我不是药神》,看知识产权的温度

2018-07-23  本文已影响380人  23bf78664d48

我不是药神的上映与热播,成为近期中国电影“良心之作”的无二之选。上至国家领导下至平民百姓的普遍关注,让一部笑中带泪的影视作品,拨动了太多人的思绪和良知。对于“药价”、“医患关系”或者执法方面的情节引发的现实讨论外,我更关注知识产权保护的温度。

一、知识产权的“罪与罚”

伴随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融合的过程,知识产权保护成为经常被提及的热点词汇。关于国际间知识产权的争端与诉讼,也经常见诸于媒体和报端。我不是药神中关于“格列宁”专利权引发的法律维权,也成为影片情节中的叙事主干。站在“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法的角度,这样的法律维权显得异常正当且有理有据,但站在“生命的尊严”角度,确是让无数人落泪的怜悯与悲情。由此引发的关于“知识产权”的系列思考,“巨额专利费”、“技术垄断”、“科技寡头”等字眼映入眼帘。对于先发国家构筑的“创新体系”和“知识产权”框架之内,到底有多少“格列宁”式的残酷与无奈,我们不得而知。

二、用法律方式制约法律。

“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在鼓励发明创造的同时,也无疑从法律角度“保障”了发明者的唯一性和变相垄断,而事物的两面性随着“格列宁”的熟知也暴露无遗。我们必须尊重“知识产权和专利保护”的各项法律,它是保证“正当”科研创新和科技发展的必要基石,但面对由此引发的负面效应,必须通过法律的方式进行制约和平衡。《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类似医疗的国计民生行业的分类立法,在强调“知识产权”主体权利的同时,必须通过上述法律对行为和方式作出必要约束。

片尾关于“进口药”纳入医保和改革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桥段,可以反映国家层面对于“患者”和人民的关爱,但高昂的“药价”和巨大的经济负担并没有消失而只是转嫁。我更乐于看到,一边是“药神”们舍己为人的英雄壮举,一边是“患者”们举起《反垄断法》的积极自救。既有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也有负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权。我们看到了“药神”站在道义和弱者的一面却成为法律的对立面,我们更希望看到,“立法者”、“执法者”“行业专家”更多的站出来,用法律的方式既捍卫法律尊严更捍卫生命尊严

三、执法者的尊严。

“周一围式”警察所代表的彷徨与无奈也许不是个案。如果这是一个“对错分明”的案件的话,可能执法者会一如既往的神勇与英明。一度我感觉导演试图夹带社会偏见的“私货”,通过对“执法者”极度的对立与割裂来迎合观众,但最后却是真正的在维护着“执法者的尊严”。当行业和专业的视角出现偏颇,在责任的怪圈内纠结与推诿,而恰恰忽视了应有的责任与担当;当利益搅动的链条愈演愈烈,公平的砝码也一定向最大利益者偏向;疾病导致的贫困与知识法律影响力的贫困并存下,任何的挣扎都显得徒劳和浪费;专业与良知的脱钩,对普遍问题的无视与麻木。所有问题最终汇总到终极的“法律之问”,执法者的尊严就显得复杂而沉重。

感谢《药神》,带来久违的感动和震颤,感谢《药神》,引发的无数反问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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