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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最新发布的税收新政一览

2018-06-08  本文已影响0人  c5b4c2ada743

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陆续发文,对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明确。本文择重点政策文件进行导读。

 综合征管 

一、为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促进综服企业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外贸稳定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5号):

1、明确了综服企业新老政策衔接问题。《公告》规定综服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出口的货物,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的,允许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

2、明确了申报资料的填报事项。《公告》规定综服企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必须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备注”栏填写“WMZHFW”。否则,不得执行本公告第一条的规定。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文件),从2018年7月1日起废止了财税[2017]38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本通知规定的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

 增值税 

一、为优化进口租赁飞机的税收征管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4号公告明确自2018年6月1日起,海关总署停止对进口租赁飞机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租赁服务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事宜,统一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相关规定办理。

 企业所得税 

一、财政部 民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政部 民政部 税务总局2018年第60号公告),对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170个单位进行了公告。 

二、为鼓励企业加大职工教育投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8】51号文件,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为引导企业加大设备、器具投资力度,财政部 税务总局联合发文财税【2018】54号文件,明确:一、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进行了修订,修订遵循“精简填报内容、全面落实政策、优化申报体验”的原则。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等申报表进行大幅精简、合并和优化,减少数据项超过65%。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的表单结构、设计标准,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进行了规范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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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优化:

(一)简化表单设置

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其附表中的“本期金额”列,只保留“累计金额”列。对原《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进行大幅简化,将数据项由185项减少至30项,精简84%。综合统计,修订后的表单数据项将减少65%以上。

(二)优化报表结构

调整申报表填报方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中的重复行次进行归并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将《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作为附表纳入申报表体系。

(三)完善填报内容

根据政策调整和落实优惠的需要,补充、调整了《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等表单的行次内容,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能够及时、足额享受到税收优惠。增加预缴方式、企业类型等标识信息和附报信息内容,为实现智能填报提供有力支持。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文财税[2018]54号文件,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 

一、支持企业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财政部 税总局联合发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通知所称整体改制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 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四)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五)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六)企业改制重组后再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改制前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国家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再转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时,应以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评估价格,作为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提供该宗土地作价入股时省级以上(含省级)国土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不能提供批准文件和批准的评估价格的,不得扣除。

(七)企业在申请享受上述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房地产转移双方营业执照、改制重组协议或等效文件,相关房地产权属和价值证明、转让方改制重组前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地价款的凭据(复印件)等书面材料。

(八)本通知所称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投资主体相同,是指企业改制重组前后出资人不发生变动,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投资主体存续,是指原企业出资人必须存在于改制重组后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比例可以发生变动。

(九)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个人所得税

为进一步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联合发文财税【2018】58号文件,对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文件同时对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的条件和享受税收优惠的科技人员条件进行了明确。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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