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网络犯罪

2020-08-05  本文已影响0人  西行No理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静接受华商报记者采访指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民众较为陌生,该罪名出台时间短,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扩大了犯罪主体和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范围,加大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力度。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接受采访指出:“网络暴力事件再次让我们对个人信息保护产生了思考,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应当更加有力量、有深度、有广度地被保护,利用网络达到非法目的之恶人也应当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置,无论是博人眼球的媒体还是泄愤的泄密人。”

赵良善介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赵良善认为,非法泄露个人信息行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结合本案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根据《刑法》第253条相关规定,违规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比如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予以量刑。

“德阳安大夫以生命彰显了隐私权保护的巨大意义。”郑晓静指出,互联网、大数据时代,信息互联互通,传播量大、传播速度快,难免有人利用高科技非法获取、提供、泄露公民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因此,要正确利用互联网,正确对待网络各类信息,不信谣,不传谣,不侵犯他人隐私,共同维护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实现民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追求。

“德阳安医生不堪重负离世值得我们深思,舆论、网络暴力足以毁灭一个生命。呼吁无论媒体抑或是自媒体,在报道时均应客观、公正,不得片面报道或带有主观煽动性言论,不得披露个人信息、隐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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