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欺诈发行债券的一些法律问题
近期,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厦门圣达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达威”)欺诈发行私募债券一案作出了刑事判决,这是我国债券市场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对于震慑欺诈发行债券、规范债券发行具有积极的意义。
案情简介:2012年下半年,圣达威法定代表人章某安排财务负责人胡某全面负责私募债券融资业务,为使债券发行的顺利,章某指使胡某财务造假并隐瞒章某负债数千万的重要事实,通过虚构公司的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骗取询证等方式,获取会计事务所工作人员的信任,致使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发生重大误差。
在圣达威在深交所成功募集资金5000万后,未按约定用于公司生产经营,而是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造成投资者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以欺诈发行债券罪分别判处章某和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两年。
这条导火线引出了企业在ipo环节的刑事风险,企业在ipo环节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种风险: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2、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3、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4、操纵证券市场罪。
本文仅针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有关的法律风险作出警示
禁止采取财务造假的手段,欺瞒公众,使得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成功上市或不符合募集资金条件的符合募集条件。即便不构成欺诈发行的,如在ipo中涉嫌财务造假,也会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同证券公司、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谋欺瞒公众,否则将涉嫌共同犯罪;与此同时欺诈发行,还要面临着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其他不利的市场影响。
因此,作为上市的公司在ipo等环节如果涉及信息披露的,务必合法合规,务必要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
另,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概念: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重大严重情节的行为。
构成要素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要件:故意。过失
客观方面表现为欺诈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行为
行为结果。欺诈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数额巨大,或者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处罚:5年以下的有期或拘役,并处或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概念:是指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主体)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司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客观方面: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公司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主观: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