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网络大V“匪我思存”诉“紫晶泉”公司侵犯著作权案
3月11晚,网络大V“匪我思存”发长文再谈原创被侵权,感叹维权艰辛,文末更直言,“不管怎么被践踏,怎么被侮辱,怎么被欺凌,怎么一次又一次被人连头带脸踩过去,原创永远都不死!”据悉,匪我思存诉电视剧侵权其原创小说《迷雾围城》案正处于二审阶段,匪我思存已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风险《提示函》。
其实双方已经上诉了,那么一审判决就没有生效,即本案最终经过法院的审理结果是未知,再说的直白一点,法院未给出二审判决之前,电视剧《人生若如初相见》是否侵权《迷雾围城》,紫晶泉等七公司是否侵犯记忆坊公司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等是不确定的。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紫晶泉等七公司是否侵犯了记忆坊公司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呢?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改编权也就是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根据上述定义,改编后的作品,也是具有独创性的,也符合作品的定义。
关于改编,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改内容不改类型:由长篇小说改为梗概,即在不改变作品类型的情况下来改编作品;
另一种是改类型不改内容:由长篇小说改编为剧本,即在不改变作品内容的情况下通过改变作品形式来改编作品。
无论哪种改动,改编都是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其他人欲改编作品,都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
根据权利人与紫晶泉公司签订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案涉作品的改编权、摄制权等权能的授权截止日期为2016年3月14日。
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紫晶泉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并没有完成相应的改编工作,更不谈相应的摄制工作。
不管如何,根据协议,紫晶泉等公司有五年的时间供其实施改编和摄制电视剧的工作。
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相应的工作,在超过该期限后,其就没有权利继续实施相应的改编和摄制工作。
再实施的改编和摄制工作属于侵犯权利人的著作权。并不是说,紫晶泉公司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相应的改编工作,其就理所当然的有权继续实施其改变工作。
同理,被告也侵犯了权利人的摄制权。
综上,我认为即使二审判决,其结果也应当是紫晶泉等七公司确实侵犯了记忆坊公司的改编权和摄制权,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赔偿。
紫晶泉等七公司是否应当赔偿权利人,赔偿的标准如何,至今未履行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根据著作权法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在确认紫晶泉等七公司确实侵犯了记忆坊公司的改编权和摄制权的情况下,权利人的相关文字作品已经出版发行,其以前也出版过多部畅销作品,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紫晶泉等七公司应当赔偿权利人相应损失,
在权利人无法证明自己的损失以及侵权人肯定不愿意举证证明己方获利的情况下,一般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50万元以下的额度内酌定赔偿。
本案中一审法院判决赔偿5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
至于原告所述“至今未见被告赔偿”,我认为被告的做法没有错。
现在原、被告均已上诉,一审判决并没有生效,被告即紫晶泉等七公司就没有必要按照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去履行义务。
腾讯等相关公司是否应当停止播放相关侵权视频?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本案中,如果腾讯公司拒绝接受案涉作品的权利人的建议,仍然继续播放侵权视频,则可能涉嫌侵犯权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腾讯公司将面临诉讼的法律风险。
根据著作权法 第五十条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同时,如果腾讯方面一意孤行,案涉作品的权利人即原告方可以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避免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目前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的问题还有很多,侵权成本低则是最主要的原因,例如腾讯方,即使存在诉讼的风险,但是衡量一下侵权行为可能为其带来的收益,其依旧实施相关侵权行为,侵权赔偿相对于侵权收益来说就是九牛一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