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合同以及合同的分类
//民法总则 or 民法总论
//期末大作业:对任一个点进行案例分析(个案/群案)--用数据分析的思路去做也可
//自带P/F
一、什么是合同
民事法律行为 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为目的
以平等、自愿为基础
//请求权(相对性的权利)- 债权
//合同是典型的发生债权的原因
债的四种发生原因:
1.合同
2.无因管理(有请求对方偿还的权利)
3.合同撤销(视为合同自始不存在)- 不当得利 (有请求对方返还利益的权利)
4.侵权(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四个案件原因不同但结果相同
//合同是债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的位置
1.潘德克顿体系下的物债二分
德国民法的五编制体制 (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
支配权 vs 请求权
绝对权 vs 相对权 (所有第三人都是义务人 / 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物权 vs 债权
//典型的物权:所有权
*区分物权和债权的原因:
合同只需当事人意志决定(合同自由原则)/物权还需公示,尽量使名义权利人和实际权力人相符合(公示原则:不动产-登记/动产-交付)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类型种类必须是现行法中规定的)<- 避免物权彻底自由化导致交易成本巨额增加(外部性) 【当事人总有物权化的意愿】【当事人的需求和成本有矛盾-我国当前的物权法定过于严格/物权类型不够丰富】
债权平等性 / 物权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多个物权间有排序)
2.存在债物模糊的案例:
债权物权化:
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故意侵权承担责任)
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抵押不破租赁-租赁最长20年-容易被滥用->新版修改)
物权债权化: 较复杂
3.债权和物权区别最大的案例:破产程序 (物权按顺序百分百实现,剩余债权按比例平均)
别除权:抵押权(物权) 取回权
4.我国《民法典》
除了债权,我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五编制完美对应
旧合同法包含许多债的一般规则、但债的规则又有缺失
(债编太庞杂,被肢解:合同与侵权分开形成单行法;正面宣示权利、划定边界-人格权单独成编)-> 未来成为七编制
问题:1)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无处可放(放入合同编最后一章->准合同)
2)在合同编里补债的一般规则、可以统领侵权编 (条文识别:开头是合同/债权、债物)
*狭义之债(单向) vs 广义之债(整个债务关系)
履行 vs 解除
三、合同的分类
1.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为什么需要典型合同 - 任意性规范【以当事人约定优先,除了部分强制性规范】、填补当事人意思的空白、法官裁判的根据更强
适用总则、参照买卖合同(有偿)、参照最相近的典型合同
2.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vs 一方负给付义务
不完全双务合同(双方都有债物,但不构成对待给关系)
3.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
绝大部分情况下与双/单务合同对应
*区分意义:1)责任轻重不同
2)订立合同的主体要求不同
3)可否行使债权人撤销权不同
4)有无返还义务不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一致即成立
实践合同:完成给付才成立 (eg.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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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6.一时性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一次给付/非一次性完结 (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
*让与性强弱不同
*解除权产生的原因不同 (一时性较严/继续性较弱)
继续性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现行民法第四百一十条 “损失”)
*合同消失是否溯及既往
7. 主合同与从合同
8. 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只约束当事人/为第三人设计权利或义务
真正意义上的涉他合同:保险合同
9. 实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权利义务是否确定
射幸合同:彩票
10.个别合同与框架合同
11.预约与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