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看中国文化的人文精神
因为必然中的偶然,阅读了《中国文化的根本精神》一书,北大知名学者楼宇烈教授在书中,积极倡导尊重中国传统人文精神,特别举了一个例子,对于父子互相告发的认识问题。
在传统文化理念中,特别是孔子倡导的五伦中,父子之间是非常重要的亲情关系。在《论语》中,曾经记载这样的事例。
在《论语·子路第十三》中,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於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大致的意思是,叶公告诉孔子:「我们这里有一个能行直道的人,他父亲偷窃别人家的羊,他出来证明指证了自己的父亲。」孔子说:「我们的直道和此不一样。(如果发生这种事情)父亲会替儿子隐瞒(此类事),儿子也会替父亲隐瞒(此类事),直道便在其中了。」
对于「直」是存在不同认识的。叶公对「直」的认识是从法理方面来看的,有点为了法制可以大义灭亲的意思,这在现在社会人们司空见惯,但是却有点不合人情的意思。而孔子对「直」的理解,却是首先要讲人情伦理,再说国法和天理。两者的价值观完全不一样。这让我想起了商鞅变法最后被捕的故事。
商鞅自秦孝公大力重用,并推行变法以来,虽然逐渐使秦国国富民强,但却惹恼了权势贵族。因为变法首先取消了贵族的特权,规定重新按军功大小给予爵位。贵族由此失去了无功受禄的特权,对商鞅十分不满,但商鞅有秦孝公支持,贵族虽怀恨在心,仍然毫无办法。自秦穆公死后,惠文王登基,商鞅自知失去靠山,不敢久居京城,返回自己的封地。当他风闻有人诬告他谋反的消息后,情知早晚必罹杀身之祸,便只身逃出家中,打算潜往它国,躲灾避祸。商鞅急于逃离秦境,匆匆赶路,来到关下,不想被守关军士拦住,声称"“商君有令,黄昏后非公事不得出城。”商鞅这才意识到,自己曾经为了秦国社稷着想,晚上不允许百姓私自出门。他想投宿一家旅店,老板却要求必须有身份证明才能住店,否则会受连累。正因为商鞅的法令太严格了,即使老板知道了是商鞅住宿,也因为没有证明而不敢接受商鞅的苦苦哀求。商鞅仰天长叹: “我这是作法自毙呀!”正因如此,商鞅后来被捉住后被车裂而死。
叶公所说的「直」,其实指的是坦白。他从法理的关系来看,父亲偷了别人家的羊,儿子告发他,这是正直的行为,因为偷羊毫无疑问是犯法的事。儿子应该站在维护社会公义的角度,即使父亲犯法,也要加以指证。而孔子则从人伦的角度看待这个问题。他认为「直」是率直的性情。儿子不肯作证,是不忍心见到父亲受到惩罚,指证父亲偷羊是违背亲情的行为,因此隐瞒此事。这是亲情的流露,是合乎「直」的品德。孔子并不同意叶公的说法,因为从孔子及儒家的立场,那位坦白的儿子太不近人情了。
无论是父为子隐,还是子为父隐的「隐」,并不是知道父亲或者儿女有错却纵容姑息、隐瞒不报,而是父母和子女忠於自己的感情。孔子认为,举报、举证的行为不应出自父母与子女之间。父母可以劝慰子女自首,子女可以劝告的方式令父母明白自己的过错。人与人之间如果互相监视、互相告发,只会破坏人伦和亲情关系。家庭家庭应该是个安乐窝,是安全、安心和快乐的地方,充满着浓浓的亲情味道。"文革"中那种"亲不亲、阶级分"的观点和立场,完全是违反人伦道德的。
中国早期的农业社会比较简单,仅仅依靠人情礼教足以维系社会秩序。随着时代发展,人情关系越来越复杂,就需要以法律保障大众的利益。但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凡是法律管不到的地方,就需要道德伦理来调和社会关系。况且法律只是在事发后惩罚犯罪者,却无法事先约束违法者。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文明古国来说,我们的文化与西方明显不同,人与人之间更多的是强调道德伦理,法律是最后的底线。那种只顾亲情不顾法律是不行的,只讲法律不讲亲情更是不行的,法理与人情之间必须取得平衡。因为法制的基础建基於人性,亲情则是人的价值本性之一。法制若是有违人性就是不健全,人情也不能大于法律,两者之间逐步实现平衡与互补,才是这个社会的最佳发展趋势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