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对于安乐死的争论
想聊安乐死这个沉重的话题,是因为接连几件和安乐死有关的事情,让我有些不知所措。
我现在住所附近的一个邻居在去年选择了安乐死。房东对我说她为了死,做了很久的准备。加拿大2016年通过了安乐死(MAiD),这个生活方式有严格的资质要求:一个人必须患有“严重且无法治愈”的疾病(终末期)——“严重”意味着身体机能显着下降;“无法治愈”是指没有办法充分治疗。这要求病人的痛苦是无法忍受的,自然死亡是可以合理且能预见的。
那位邻居身体还算健康,但老伴过世后身边没有什么人可以聊天,儿女都有了自己的家庭。于是她选择卖掉公寓,独自环游世界,再有尊严地死亡。这里就有了歧义,她没有生存的欲望了,但她的死亡还不能被预见,所以按照法律来说不符合安乐死条件。医生不愿冒险去给她开安乐死的处方,因为指导方针里说,如果医生在这上面犯了错,那将面临刑事指控——“十四年监禁”。
21年3月,议会颁布了一条名为C-7的法案。它废除了“终末期”的要求。现在,只要有人患有“在你认为可以接受的情况下无法得到缓解”的疾病或残疾,他们就可以免费享受安乐死。那位邻居的亲人虽然不舍,还是见证了她的离开。我看有的医生说,这样的生活,除了慢性疼痛外,更难忍的是抑郁、绝望,和缺乏医疗和家庭护理。
与此同时,我发现加拿大各地安乐死的比率差别很大,且和地区富裕程度正相关,比如温哥华岛的安乐死占总死亡率是其他地区的三倍。温哥华岛是养老胜地,里面的人比其他地区的人更有钱,也受过更高的教育。前面我提到的证明试过各种方式减轻痛苦,只是申请条件中的一部分。这种证明也有隐形的壁垒,让贫穷地区的人难以承受,因为他们无力支持各种尝试,更无法让家庭医生频繁给他们做记录,去证明符合标准。
当我觉得扩大安乐死的范围是一种进步时候,我朋友觉得是一种滑坡。她觉得安乐死会成为一种工具,来免除政府为弱势群体提供帮助的义务,不限于保障贫困、残疾或精神疾病人的健康、经济安全和生命平等的权利。最让她愤怒的是明年开始允许人们以精神病为理由申请安乐死,而现在正在讨论的是是否允许儿童来申请安乐死。
前段有这样两件新闻,有一位对烟味过敏的女士要求换一间廉租房居住,因为她恐怕再这样下去自己就要过敏而死,但这件事交涉了两年都没结果,最后她选择安乐死,在今年2月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今年5月,另一位因脊椎受伤而坐轮椅的女士,感觉自己因政府津贴陷入无止境的赤贫中,申请了安乐死。还有一位正值青壮年的残疾人,不堪忍受疗养院的恶劣生存环境,申请了安乐死。
安乐死优先考虑加拿大人的个人自主权,但一个躺在自己污秽里的残疾人,在衡量生死方面,能有多大的自主权?更不要说残疾人和赤贫有相当明显的关系。在加拿大,有四分之一的穷人患有残疾。在曼尼托巴省,针对残疾人的就业和收入补助是按照比例支付的,没有孩子的单身人士每月补助为1,093加币起,远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而且如果他们挣到了超过这个补贴的钱,不管收入来源是什么,一律收回超出部分的补助。
前面提到的第二位女士在多伦多,每个月只能领到1169加币以及50加币的特殊食物津贴。我只能说是少得可怜,我刚刚去超市买了一袋子樱桃(12刀)、一盒2L牛奶(6刀),两颗番茄(2刀)就20刀了。如果她想有一个舒适的住所和正常的饮食,我觉得这钱是远远不够的。上周我看到加拿大审计长凯伦-霍根的一份报告明说:残疾人等难以联系的人群,获得的福利比应得的少多了。
让我觉得更有讽刺性的是,加拿大把安乐死叫做MAiD,就是为了不想让人回想起安乐死的起源。当初安乐死的宣传者,一直在对人类生活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将所谓的弱者和非生产性的人,与能够为社会普遍福利做出贡献的强者区分开来。尽管加拿大政府坚持安乐死完全是关于个人自主权,但也一直关注其财政优势,又让人联想起其险恶的经济原理。
甚至在C-7法案生效之前,议会预算官就发布了一份关于它将创造的成本节约的报告:旧的安乐死制度每年节省了8690万加币;C-7法案每年将创造额外的净节省6200万加币。相较于昂贵的慢性疾病治疗,每个“安乐死”只花费纳税人2,327加币。残疾人在疫情中受到了更多影响,但他们也被认为是可被牺牲的。加拿大的残疾人在疫情中获得了600加币的补贴;大学生获得了5000加币的补贴……
前几天我在抖音看一个人讲的事:一个老头有两个儿子,他老了干不动活了,约定去每个儿子家住3个月。小儿子养了3个月,把他推到大儿子家,大儿子养了一个多月不想理他了,就让他去找小儿子,他再去找,小儿子也不接待了。他四处徘徊了一下,晚上就跳了河。我看完就想,这时候投河算是自杀,还是他杀呢?不在场的角色不一定没有作用,他即使没选择跳河,死亡也是可以预见的。
我对安乐死感受很矛盾,不希望人们轻率地,甚至被迫死去,也不想剥夺人们死亡的尊严。当然我也明白,就算有的人不选择安乐死,也活不下去。这件事的发生早于安乐死法案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