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平等观念,为什么一转身就忘了?
10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丰富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的具体制度规定,确保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可谓亮点多多。其中一个亮点,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通过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新中国成立之初的1950年,婚姻法中就明确主张“男女权利平等”,1954年更将此写入宪*法。1992年实施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为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如今,我国已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涵盖一百多部法律法规在内,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为有效实现男女平等,促进妇女全面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虽然我国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现实生活中确还存在着一些不尽如人意的情况,就业领域、生育保障中漠视妇女合法权益现象较为普遍,若明若暗的家庭暴力始终存在,女性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遭受不法侵害时有发生,严重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法条与现实之间的落差,让男女平等没有能够完全、真正落到实处。
如何弥合差距,固然离不开法律的严格实施。法律给妇女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形的保障。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些保障少有预防性措施,大都是事后的补救性措施,虽然能够纠正和制裁违法行为,但对妇女权益侵害的影响是长远的,且代价昂贵。
要弥合差距,更需要无形的促进,即从根子上强化男女平等的观念,让尊重妇女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可见,法治的力量不仅来源于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更来源于民众内心对法治的尊崇和服从。
要培养对法治的尊崇,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无疑是一种最为有效的方式。我国的国民教育体系,包括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是一个有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和不同类型的丰富的教育体系,更便于开展基础性、针对性的普及教育。特别是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更是一个人世界观形成的初始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培根固基工作,向青少年灌输正确的价值观,效果将更为明显,影响也将更为深远。
在日常的普法工作中,常有效果不佳的困惑。即使是最生动的事例、案例,对受教育者的触动也并不大,一旦离开现场,换个环境,那些陈规陋习又卷土重来。只能触动一时、难以持久的根源,就在于没有成为内心敬畏和自觉行动,稍不注意,那些旧观念、坏习惯就会死灰复燃。只有从小灌输、打好基础,形成良好的氛围,才有春风化雨、浸润人心的稳固力量。
当然,如何灌输,绝不是简单的说教,需要教育者下功夫去研究、去探索,而且观念的养成也不会是一日之功。但可以相信,只要埋下男女平等的美好种子,就会迎来基本国策的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