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第二节 早期共和国(4)

2020-06-27  本文已影响0人  llRO

④李锡尼和绥克斯都法

前376年,李锡尼和绥克斯都当选保民官。提出了涉及及土地、债务、政权三个问题的新法案,贵族强烈反对,双方经过10年抗争,最终使这个法案变成了法律规定:

1.全体公民都可以占有和使用公有土地,但不得超过五百犹格;2.年民所欠债款一律停止付息,已付的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剩余差额分三年还清;3.取消军事执政(10人)官,恢复执政官职,两名执政官中,必须有一名平民。该法案通过是平民反对贵族斗争胜利的一个转折点。

其他高级官职也陆续对平民开放:

前356,平民获得担独裁官的权利;

前351,监察官;

前337,行政长官;

⑤波提利乌斯法

前326年,罗马通过波提利乌斯法案,

规定:债务人应以物品而不以人身作为借款抵押品。(实际上是废除了债务奴役制)债务奴役制废除。(最重要成就)因为这是他们走向自由的开端。

⑥霍腾西乌斯法

前287年,独裁官霍腾西乌斯(平民出身)提出法案,要求:平民大会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全体公民起约束作用。“霍法”通过标志着平民与贵族在法律上平等地位的确立。罗马共和国平民反对贵族的斗争至此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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