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如何自律管理?--2022-10-27
2022-10-31 本文已影响0人
老案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这些信息包括: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影响投资者的重大信息,不得隐瞒和提供虚假信息,严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对外披露信息。
第一,谁是信息披露义务人
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法律认可的其他法人和组织
第二,信息披露有哪些内容?
1 基金募集期向投资者披露事项:
基金的基本信息,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投资信息,基金募集期限,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基金合同主要条款,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其他事项。
2 基金运营期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季度披露: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及投资组合信息。
年度披露: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的总额,基金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行情况和运行杠杆情况,投资者账户信息,投资者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基金管理人去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
涉及重大事项,管理人应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人披露。
第三。信息披露的禁止性行为。
义务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 公开披露和变相公开披露,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后者重大遗漏。3 对投资业绩预测,4 违规承诺收益后者承担损失。5 诋毁其他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6 登载任何法人,自然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介性文字。7 采取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8,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