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返聘员工问题
2020-09-10 本文已影响0人
法老王
今日,某地产公司人事负责人咨询关于该公司的人力资源关系的法律事宜。该公司与个别退休员工签订了劳务协议(退休返聘协议),虽然未到协议终止日期,但公司计划提前终止该协议,因为部分返聘员工隐瞒了疾病史等情况。同时,该公司表示再不敢聘用退休员工,因为公司面临过高的用工风险。
其实,返聘退休员工,说明劳动者自身仍有经济价值,公司需尽量做好返聘管理进行风险控制。公司与其签订书面返聘协议,可以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工作期限、职业伤害情形、解约条件(可提前解约)等权利和义务,尽量通过事先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进行预防性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有人认为属于仍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返聘人员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法院应以劳务关系处理。
所以,返聘人员和一般劳动者有着不少的区别。
(1)返聘协议中,除非事先约定了加班费待遇,否则司法判例未获得支持延时加班费的请求。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再被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返聘的,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确定是否为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3)构成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符合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是退休人员再任职或者是个人兼职的,按“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返聘员工可以自愿申请加入工会。
(5)能否适用工伤?全国各地皆有不同,而广东不适用。
(6)除非合同约定,不发放返聘人员年终奖金,用人单位并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