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2)
今天是五一假期最后一天,白天陪着宝宝去万达玩耍。晚上抓紧看了2节视频。看了2遍,总算有了点眉目。
因为自己持续输出注会的相关笔记,文章相对系统性较强,有一家出版社联系自己,问是否有写一本书并出版的意愿。
竟然让我有些小激动,虽然自己表示当前没有这个意愿,但却让我看到了写作带给自己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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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1)这篇文章我们主要讲解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通过学习,我们初步知道了销售货物、应税劳务、销售服务、销售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等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这5种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这是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一般规定。即通过一般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与企业的销售行为密切相关。几乎只要发生销售的地方,必然会涉及增值税。不管是销售货物还是服务亦或是不动产。
有些行为虽然表面不是销售,但税法上却视同其为销售,这是增值税的特殊规定。
视同销售的行为共有10项,分为增值税1部分与增值税2部分的视同销售行为。
即传统增值税下的视同销售行为。即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应税货物无偿赠与个人或公众的行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或外购的应税货物用于投资、股东分红或利润分配等。
营改增后的增值税2部分的视同销售主要是指将服务无偿用于客户等独立第三方,但将服务用于自身服务则不属于视同销售,这点与增值税1是有区别的。
这里我们要特别注意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即视同销售在我国税法体系中是要区分增值税1与增值税2的,应税货物部分的视同销售与服务的视同销售还是有区别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在应税货物的视同销售情况下还是有着细微差别的,比如外购货物的无偿赠与个人或公众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况,这些点我们要格外注意。
了解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明白了什么行为会涉及增值税种后,增值税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我们将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
问题来了,在去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时,如何判定自己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呢。
我们一般通过销售额标准与会计核算水平来划分。如何理解呢。
当一家企业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达到了500万,我们一般需进行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这里要特别注意正确理解连续12个月,并不要求是公历一整年的月数,而是可以跨年度,我们在理解累计销售额时,计算累计销售额时不应包括一些偶然收入,比如销售不动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形式。因为若将这些偶然因素纳入考虑,不动产与无形资产发生频次低,但发生金额较大,考虑这些收入,则会产生达到标准,但主业收入很低,有可能还在试营业状态,所以应将这些例外情况进行剔除。
若收入没有达到标准,即没有达到500万的收入标准,但其自身的会计核算水平正规,账务清晰,计算税务的准确率高,我们也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进行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
这是增值税纳税人的登记管理的一般规定,当然其它个人是不允许进行一般纳税人的登记备案,即使其它个人的销售规模多么巨大也不行。
关于登记的后续事项,在达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条件后,应向税务局提出申请,15天内提出。若未主动提出,税务局会5个工作日内出通知书,我们接到通知书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登记。
若未完成备案登记,将会被税务局采取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惩罚措施。只计算销售税,不计算进项税。这点我们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