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早高峰纠纷——一位上班族的不归路
昨天,北京高院对去年地铁早高峰发生的一起伤人致死案做了终审判决。46岁的王某和陈某都是上班族,在地铁2号线上,由于拥挤,发生冲突。王某将对方拽下车厢,用手殴打对方头面部,继而将其摔倒在地,造成陈某颅脑损伤死亡。一审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9年后,王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在的工薪阶层,一般首选地铁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因为地铁省时、经济和便捷等诸多优点,导致坐地铁人数太多,在加上人们生活压力大、冲动易怒,出口不逊的现象经常发生,严重起来会打架斗殴。从动嘴到动手,从小摩擦演变成大矛盾就损人不利己啦。
生活中的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小则生气伤身,大则动手丢命。我们来看这个案子里,为何法院不认定为过失杀人,而是认定为故意伤害。此乃问题一。毕竟,常人动手前,一般不会奔着要别人命的想法。
一般来说,犯罪的主观动机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过失杀人,一般就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因为主观恶意不大,所以就算导致人员死亡,判刑也不重。
而故意伤害里犯罪分子主观故意,导致死亡,量刑标准为: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显然王某符合致人死亡这一情节,应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问题二,他为何只判了9年呢?
关于问题一,法院是这么分析王某的伤害行为的。
王某的行为描述如下,“王某揪着陈某的脖领子把其顶在站台的大柱子上,双手抓着对方脖领子往自己身体的右侧一甩,陈某就直接仰面摔倒在地上了。”这主动攻击的动作能叫过失吗?答案是否定的,显然不能。地铁站大理石地面坚硬无比,人为强力的摔倒他人后果不堪设想,更何况是一个健硕的汉子。
检察院认为,王某将被害人拽出车厢后使用拳头进行殴打,后用手拽住对方衣领将其往大理石柱子上磕、又将其摔倒,使其后脑与地铁站大理石地面在没有任何缓冲的情况下直接接触,直至被害人倒地不起,王某的伤害行为才停止,与一般的推搡行为有本质区别。
王某作为成年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受伤的后果是明知、可以预见的,不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主观上具有故意的心态,亦不是意外事件。
检察官的认定是符合客观事实的,如果是过失则有轻纵罪犯王某之嫌。意外事件那是不可抗力了,显然王某是有意为之。
问题二,为啥从轻判处九年?
王某见陈某倒地后不动,将陈某扶起靠着柱子坐着。并用手机拨打了120并找站台服务人员帮忙,将陈某扶到地铁站员工休息室。
上述行为,法官认为是犯罪后积极抢救,而且王某事后没有逃跑,有自首举动,在法院审理期间,王某还一次性赔偿了陈某家属35万元。
我国法律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王某有自首情节,再加上认罪态度好,事后积极赔偿,也就是尽量弥补自己的过错。所以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没有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
陈某一审后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陈某的翻案想法。维持原审的判决。
回顾这个案件,一件鸡毛蒜皮的小事酿成了血案,如果双方保持理性克制,退一步则海阔天空。可惜,世间没有后悔药可买,一步错,步步错,两个家庭的不幸和破裂的教训是惨痛的,我们普通人做到遵纪守法,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在和他人发生矛盾时,在你的热血冲入脑子那一刻,一定要想想,出来混的,迟早要还的。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所以不要轻易越线,否则自己犯的错只能自己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