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商论财富》其二——男人都是大猪蹄子

2019-01-15  本文已影响0人  假行僧0201

        我考完司法考试之后,倒是有些女性朋友来咨询我婚前财产的问题。不过很遗憾的是,考试和实务是有很大区别的,我并无法解答她们对于婚姻财产纠纷的困惑。司法考是一个大杂烩,而其中的每一个小部分都需要在工作中持之以恒的钻研。通过考试仅仅是一个入门而已。

        不过我想这本书能解答女性朋友的困惑,就是《家庭保护与传承》。这本书分两部分,前一部分说的是夫妻之间的财产规划,后一部分说的是子女之间的财产传承。所以我准备拆开来写。之所以起这么一个哗然取宠的标题。因为前半本书的案例,全是以女性受伤来举例。当今社会离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而根据书中的说法,高净值人士的离婚概率远远高于普通人。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正是法商的体现。

        由于和法律相关,所以区区130页里,信息量是蛮大的。类似于教材一样。不过作者以案例引出条文然后给出规划,普通人也可以读懂。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吧。

        婚姻虽然是靠感情产生,但是维持婚姻关系的并不仅仅是感情。而钱这个东西在婚姻中扮演一个很有趣的角色。太穷的夫妻“贫贱夫妻百事哀”,有钱的夫妻又可能“丈夫好新多异心”。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两个人的结合就像由独资企业变成合营企业一样,想要长远的经营下去,股权构架的设计是必不可缺的。就和公司一样的,管销售渠道的合伙人处于强势地位,最后可能带着渠道自立门户。若是夫妻中有一方飞黄腾达了,往往另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会处于弱势地位。

        这种弱势群体一般是全职太太。前半本书16个案例,几乎都是“男人都是大猪蹄子”的情况。可以看出,作者身为一个律师,主要的客户都是女性。而且婚姻的情况一般都是一种不对等的情况。比如财产悬殊的、再婚的、关系复杂的、跨国婚姻的,这种婚姻一开始就有隐患。不过这种情况不仅仅存在于女性,我上论坛是也见过男性全职先生的一方被甩的。而且可能发生的几率更高(因为传统概念男人一定要比女人强),作为全职男性关于财产问题更不好意思开口。

        而法商的意义就在于,“亲兄弟,明算账”。很多时候嘴上说的太甜,如果没有经过法律的背书,也就就只是哄着玩而已。

       

        在这里,我主要想谈的,是协议。在我国,获得法律背书的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协议(合同)。用郭守杰的话来说,这个东西懂一点和一点也不懂是一样的。很多女士对协议方面存在着误区。

        首先是赠予协议,分为房子和彩礼。首先要明白,纯粹的赠予协议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其次要了解,赠予想要撤销如果没有书面的赠予记录的话,是很难操作的。

        在我国的法律里,不动产是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条件的。用俗话说就是房产证加名字。而单纯的赠予协议在所有权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的。如果男方婚前购买的房子,只加了男方的名字的话。那么这套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和女方没有关系。

        如果是婚前凑钱买房的话,给钱的时候最好有书面注明钱款用途。如果是注明买房,那你可以得到房产增值的收益部分。而如果没有书面协议,可能就只能是一个普通的借款关系,拿回来就只是当初的现金。

        而就算没有加名字,赠予协议的撤销权也可以放弃。这样男方就不得撤销了。更稳妥的方式是公证,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予协议不得放弃。

        而关于彩礼,彩礼的定性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予。附条件的赠予不得随意撤销。但彩礼在三种情况下是可以退的:1.没有形成婚姻关系。2.形成婚姻关系但未共同生活。3.引起送彩礼方生活困难的。而实际操作中这钱是不是彩礼就可以扯皮。在赠予的同时,一般建议用银行转账留下记录。纯粹给现金可能要不回来。

       

       

        然后是婚姻协议。分为婚前协议和婚内协议。这正是律师们的业务所在。

        就婚前协议的签署,作者分别以女高管和男白领举了一个正面案例和反面案例。从感情上看富婆女士在婚前财产上吃亏显得更不可接受。而书中的意见是,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的重点并不是那些婚前财产,而恰恰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怎么分配。好的婚前协议就像创业公司的股权构架一样,虽然仅仅只在一个车库里起步,但是上市的事已经想好了。容易引起纠纷的并不是婚前静态的财产,而恰恰是婚后那源源不断的动态财产。

        比如AA制,自己的收入归自己的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我要解释一下,虽然很多人觉得上海人斤斤计较AA制比较多,但是上海家庭其实都是老婆管钱的,我们都是女权主义者。。。AA制这种偏向欧美的香港人比较多,书里也是以香港女高管来举例的。书里举得AA制例子倒是和我在豆瓣上看到的一篇文章不谋而合,只不过豆瓣上的女作者是口头约定来实行。大概就是每人工资的一半作为家庭共同财产。

        然后是婚内协议。其实一般没有特殊情况是很少会签什么婚内协议的,而其中值得一提的是忠诚协议。老公出轨,孩子又这么大,家长也劝和。那就原谅他一次吧。很多女士这么做的时候,会附带让老公签一份忠诚协议。内容是如果老公再次出轨,则净身出户云云。

        其实大家对忠诚协议有点误解。之所以很多情况要咨询律师,就是协议这个东西你会一点和完全不会是一样的。协议在法律上是有生效条件的。女方很多时候在协议中写了很多无效条款,这些条款的作用大概只能是发泄感情。

        比如“净身出户”这种条款,就是无效的。我国民法的特色是和稀泥,是不可能让一方“净身出户”的。因为原则是不造成任何一方生活困难,在这个原则下彩礼都是可以退的。又比如“冯总不得提出离婚,否则XXX”这种条款,也是无效的。因为这违反婚姻自由。

        不过忠诚协议自有他的用途。最大的作用的就是固定证据。把对方出轨的情况固定下来。以至于离婚时不至于扯皮。

        令我惊讶的是,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借款协议反而有效。比如女方向男方借50万,在离婚时真的要还50万。

        婚姻协议其实一般发生于高净值人群中,是属于律师的业务范围。因为人身权方面限制比一般合同要多,需要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最后说一下有关高净值人士的案例。

        首先是“土豆条款”,简单的说就是公司创始人的婚姻变动须经董事会批准。当初土豆在抢先上市过程中原首席执行官王微与杨蕾婚姻异变,女方把男方的资产申请保全给冻结了。被优酷抢先上市,公司也被优酷合并。双方财产大幅缩水。其实没有必要这么针锋相对,完全可以先上市,后离婚。这样对双方资产都是一个最大化的选择。有他俩的反面例子在前,之后的企业主很多都是选择好聚好散。

        再一个案例是刘强东事件。当年和奶茶妹妹结婚前刘强东宣布未来10年只拿一元年薪。但是却获得了大量的期权奖励。有人解读为刘强东把未来财富转化为了婚前财产。其实用作者的说法,在实际案例中,法官的观点倾向于期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期权在婚姻前取得,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行权,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期权如果在婚姻前取得,在离婚后行权。那么,在离婚时并不分配期权,但是在行权时,妻子有权申请再分配。

        由此我在补充一下再分配的相关知识,协议离婚的情况在离婚之日起一年内是可以反悔申请再分配。而如果一方如果隐瞒或者转移资产,在发现之日起三年可以申请再次分配。

       

        其实这本书非常干货,里面的内容真的很多。我只不过稍作介绍而已。不过,我个人的观点维系夫妻间的始终是感情。而在豆瓣看到一篇家庭财务分享制度觉得相当不错。只要感情和约定在,又何必要有协议呢。我把链接放在原文,分享给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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