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运仓低劣手段骗贷1000万元,光大银行内控如同筛子。
2020-02-13 本文已影响0人
零点思亮
裁判文书网信息,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川15刑终295号:
宜宾运仓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运仓公司)原法人李某伦、员工李某俊,骗取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蜀汉路支行(下称光大银行蜀汉路支行)贷款近1000万元,造成银行重大经济损失。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伦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李某俊免予刑事处罚,同时,继续追缴二人所得一千万元,并返还光大银行蜀汉路支行(应当扣除成都铁路中级法院已执行的72600元)。
图片来自网络银行放贷,对放款对象有一套严格的授信评估调查程序,而且放款后还要进行定期、不间断的贷后跟踪管理,那为什么运仓公司能够瞒天过海、忽悠成功呢?
仔细阅读判决书,发现运仓公司骗贷手段如下:
1、提供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资金倒回自己公司账户。
运仓公司,名义与XX公司签订购买煤炭的虚假《产品购销合同》,并将该合同提供给光大银行。
同日,光大银行受托将贷款1070万元作为预付煤款支付给XX公司,XX公司收到款后又退回运仓公司账户。
2、抵押物,以次充好,让银行现场考察,肉眼见到的是优质资产。
以少量煤炭覆盖在大量煤矸石表面的方式冒充优质煤,让银行人实地考察进到优质资产。
3、腐化中间人,与第三方监管暗中合作打掩护。
为了应付检测,经常请中集物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员喝酒、唱歌。每次放款检测前,负责人都会让他准备一些优质煤送检,并要求他保证质量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