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耕地占用税法的有关知识
新的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实施。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耕地占用税在占用耕地环节一次性课征。
纳税人: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包括纳税人为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而占用的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业作物的土地,包括菜地、园地(包括花圃、苗圃、茶园、果园、桑园和其他种植经济林木的土地);占用鱼塘及其他农用土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也视同占用耕地,须依法征收耕地占用税;占用已开发从事种植、养殖的滩涂、草场、水面和林地等从事非农业建设,由各省决定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
税率(地区差别定额税率)
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每平方米税额10~50元。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8~40元。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6~30元。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税额5~25元
各地区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占用基本农田的,应按适用税额加按150%征收(注意教材加征150%表述存在问题)。

计税依据: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平方米)税额计算:应纳税额=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平方米)×适用定额税率
在人均耕地低于0.5亩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但提高的部分不得超过规定税额的50%。
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
(一)免征耕地占用税(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2)社会福利机构、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占用耕地(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4)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
(二)减征耕地占用税(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注意:
1.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当按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2.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3.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征收耕地占用税——有优惠,但教材没有写(最多可以减50%); 4.占用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征收管理 1.耕地占用税由耕地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2.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