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语阁想法简友广场

(一百五十九)古代的法制思想之明(三)

2023-08-02  本文已影响0人  世界有那么多人

这篇来说说明代一些重要的罪名。

1. 奸党罪: 朱元璋洪武年间创设, 用以惩办官吏结党危害皇权统治的犯罪。

2. 充军刑: 在流刑外增加充军刑, 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 并有本人终身充军与子孙永远充军之分。

3. 故杀与谋杀

1)故杀的渊源已久, 北魏时已经出现了故杀。

早在西晋, 张斐对 "故" 的解释是"知而犯之"。因此,可以认为谋杀与贼杀都包含因"故" 杀人。

西晋时期及以前的 "故"更强调主观意图, 而谋杀和贼杀更关注杀人行为的外部特征。但是,后来 "故" 的含义最终演变成与 "贼" 相似。

而汉晋所谓贼杀伤, 相当于唐以后的故杀伤。

按照清代律学家的定义, 故杀是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

2)在我国古代法中,谋杀曾长期被看作是必要共犯。

在唐代及以后的历代法典中,"谋杀" 刑条依然将谋杀看作是一种必要共犯。

所以,为了对行为人准确量刑,就有必要对共同谋杀行为人中,共同犯罪人进行认定。

明律仍然以为,谋杀首先是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到了清代,谋杀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 而故杀是没有预谋,临时起意的故意杀人。

有无事先预谋,是区分故杀与谋杀的根本标准。

上一篇 下一篇

猜你喜欢

热点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