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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地标\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规范与评价指南》研讨会召开

2018-07-17  本文已影响0人  9dcdb3212537

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规范与评价指南》研讨会召开

聚焦企业优化发展

2018年7月13日,《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规范与评价指南》研讨会在乌鲁木齐召开。《指南》由新疆区域品牌经济发展促进会联合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等专家起草,新疆区域品牌经济发展促进会、相关企业以及行业协会成员参加了此次研讨会议。

《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规范与评价指南》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其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

新疆区域品牌经济发展促进会秘书长尹锋表示,当前新疆地理标志产品的推广处于发展不平衡的态势,影响农民切身效益的同时也影响了企业的发展,通过制定规范填补了新疆对于地理标志产品规范上的空白,有助于地理标志产品走向产业化、标准化、规模化。

《地理标志产品经营规范与评价指南》

《指南》从地理标志产品的经营、管理和服务三方面进行规范,细化到企业对原料、采购、储运、加工、包装、销售等环节管控的具体评价。

《指南》的一大特色在于,从地理标志产品经营的各个关键点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依照具体标准对企业综合能力提出评价分级规定,借助评价分级让消费者可以选择,也可倒逼企业的标准化经营和持续改进,促进整个产业的优化发展。

发现地标:地理标志新疆吐鲁番葡萄干

研讨会上,企业代表也结合各自行业的问题表达意见,对标准未来的实用性以及适用性上提出建议。参会企业表示愿意采用标准评价的方式规范企业的标准化建设,通过参与标准,对标达标以提升企业的经营能力,共同为新疆地理标志产品品牌建设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国家三部委地理标志

概念链接: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标志(或名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协议)第22条第1款将其定义为:“其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我国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也增设了地理标志方面的规定,其第1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为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从TRIPS协议和我国《商标法》可以看出关于地理标志的定义基本上是相同的:地理标志是表明某一种商品来源于一成员方地域内,或此地理内的一地区并且该产品的特定品质、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本文作者:王浩为高级工商管理师、跨界创客、资深策划人、欣润百草莱阳慈梨膏联合创始人、中国地理标志文化产业的发起人与倡导者、“走遍中国发现地标”中国地理标志产业文化推广活动发起人、万慧智库研究院地理标志委员会副主任、致邦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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