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条件(第一章1)(2007年我的硕士论

2020-03-06  本文已影响0人  春耕部落

1.1 公民社会的概念

当前,中国学术界对公民社会这一概念的认识还有许多争议,对一些重要范畴也没有一些比较一致的看法。所以,在讨论中国公民社会形成和发展的条件之前,有必要就其概念作一下界定。

在西方,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是公民社会更为流行的替代词。各种关于市民社会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

一类建立在国家和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的二分法基础之上,市民社会在此指独立于国家但又受到法律保护的社会生活领域及与之相关联的一系列社会价值或原则。例如安东尼·布莱克(Antony Black)在为《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撰写的“市民社会”词条中指出:“对于沿袭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思想家们来说,市民社会指近代西方工业资本主义社会里据认为是国家控制之外的社会、经济和伦理秩序。从目前的一般用法来看,市民社会并不具伦理色彩,而是指当代社会秩序中的非政治领域”6。另据查尔斯·泰勒所言,新近获得复兴的市民社会概念乃“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之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7。这类定义是目前最为流行的关于市民社会的定义。

另一类定义则建立在国家----经济-----市民社会的三分法基础之上,市民社会在此指介于国家和市场之间的一个社会相互作用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价值或原则。其代表人物是被称为“后马克思主义”者的两位美国政治学家琼·柯亨(JeanL.Cohen)和安德鲁·阿拉托(Andrew.Arato),他们在《市民社会和政治理论》一书中给市民社会下了这样一个定义:它是“介于经济和国家之间的社会互动领域,由私人领域(特别是家庭)、团体的领域(特别是志愿结社)、社会运动及大众沟通形式组成”8。柯亨和阿拉托强调应保持现代市民社会的自主性和团结的形式以抵制现代经济和国家对它的侵蚀,同时又通过政治社会和经济社会的中介来影响政治----行政过程和经济过程。他们的定义在学术界也有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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