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党还是司法?
前几天,小编在推文《民意、方向及法律:电梯吸烟案二审改判的得与失》中引用过一句话:“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位网有回复说:“党才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他的话引起了我的思考。
一、从这句话中,发现了什么?
小编一直认为,话语的字面含义并不重要,也无所谓对与错之分,关键要看言说者讲这句话,他想表达什么样的意思,他这种表达又反映了什么情况。也即,话语的对与错问题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能从中发现什么。
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管认为是党,还是司法,其目的都是为了突出党或司法,在维护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中重要作用。从这个角度来看,讲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防线是党或者司法,均为正确。
关于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一般而言有两种含义:一是普遍的社会公平正义,即社会制度、社会现实整体上的公平正义问题;二是特殊的社会公平正义,即包括公民、法人、组织在内的社会单元,其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而引起的公平正义问题。对于前者而言,由于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党,从这个角度看,讲党是社会正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然正确;对于后者而言,从解决纠纷的社会分工角度看,讲司法是社会正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必然正确。同时,即使从解决纠纷的社会分工角度看,因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司法制度,党必然领导人民开展司法活动,因此,从解决纠的社会分工及党对司法的政治领导角度看,讲党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依然正确。
所有的语言,都有其言说的语言的背景。讲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般是指社会单元(公民、法人及组织)其权益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的制度保障问题,这是纠纷解决机制的最后环节。因而,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就是指司法。
那么,为什么有人会说,社会公平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不是司法而是党?或者说,在这句话的背后,反映了什么样的社会现实?
小编认为,这种讲法反面映了以下现实情况:第一,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后期,因社会转型、政治调整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涌向司法机关,而司法手段无法解决这些纠纷背后因社会转型、政策调整而形成的公平正义失衡问题,这种情况导致社会公众对对司法在维护公平正义上的低效能产生焦虑;同时,这种情况也是导致司法裁判难以终局的重要原因。第二,由于我国社会转型仍未完成,司法终局机制仍有待完善,“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仍然存在,因而司法不终局的现象难以避免;这些情况,导致人们产生“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党而不是司法”这样的判断与期盼。
二,怎样理解“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同一句话的理解,可以从不同维度展开。对“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理解,以上是从“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谁”的角度思考这个问题;以下则从人们平时很少涉及的维度,思考“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问题。
小编认为,所谓“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指作为一个个体的人最起码需要的基本权益,既使得不到社会及他人的认同与支持,司法也要为其托底,予以支持和保障。此乃“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之核心价值及意义。换言之,避免公民基本权益,遭受他人以“社会多数人”的名义予以驳夺和侵害,这是司法之最后保底和最后防线功能。
在我们的社会,以“多数人”认为“正义”的名义,侵害个体基本权益的事例,无论历史与现实,都不少见。比如,多年前发生的泸州二奶遗赠继承案,重庆“薄王”时期发生的“一坨屎”案。最不该遗忘的事例是:前国家主席刘少奇同志,在遭受批斗时,曾拿出一本《宪法》表示抗议,主张自己具有公民基本权利。这是当时以“多数人正义”为名,践踏法治、侵犯人权的典型事例。当然,这是最极端的事例。但是,我们应当知道,最极端的事例,都是从我们习以为常的小事开始逐渐形成的。
因而,在社会制度设计和制度分工中,司法应当是最为保守的力量,它必须托底保护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在保护公民个体基本权利的问题上,司法的特殊功能在于不胁从于“多数人的正义”。历史已告诉我们,当司法完全胁从混同于“多数人的正义”的时候,正是法治遭受破坏、人权遭到踏践的时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