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何辜?
浙江乐清女孩乘滴滴顺风车遇害事件曝光之后,一时间,滴滴公司被推到风口浪尖之上,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甚至有人说滴滴,这个充满着资本原罪的公司,应该改名叫做“滴血”公司,这样才名实相副。更有甚者开玩笑说,滴滴一下,这是要去天堂吗?
其实,作为一个旁观者,刚一听到这个新闻,在被大众情绪裹挟之下,也觉得罪在滴滴。但冷静下来之后,面对着网络舆情众口一词的声讨,却觉得我们这是将手段当做目的,乱打一棍,虽不是倒因为果,但却无形之中,让滴滴在某种程度上成了“替罪羔羊”!
其实,滴滴何辜?
举个枪支的例子,人被枪给打死了,到底是枪之罪过,还是开枪的人之罪过?当然你尽然可以驳斥我说,没有枪,人不会死,枪是因。可是你想没想过,枪是死的,人是活的,虽然也有擦枪走火这种特殊情况,但人若没有杀人动机,即使给你一门大炮,它也只是一堆废铁,如果要想真的杀人,即便不用枪,仍有其他众多可用的利器可以用来杀人。
滴滴公司的例子亦有类似的逻辑。
滴滴顺风车,其实只是一种工具和平台,至于能否变成杀人工具,全看手中握有工具的人的动机。如果非要给它安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只能说它是具有险恶用心和杀人动机的司机师傅的“共犯”,抑或是被迫的“从犯”,可它只是一个虚拟网络平台和工具,人们无从发泄自己的愤慨和不满,于是乎,也只有迁怒于滴滴公司和其背后的创设人。但滴滴公司的初衷却是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将社会闲置的私家车资源有效的整合起来,其最终目的也是为了服务社会大众。如果从目的而非手段的角度解析,滴滴不但无罪,而且极其有功于社会,这又该如何论处?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在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过渡的进程之中,诚信机制的建立和法律体制的完备同样缺一不可。滴滴公司管理和审查有漏洞,公安机关是否也存在某种程度的失职?而被害的当事人,是否也应加强自身的安全意识教育,面对危机情况学会自保呢?
网络公共空间亦不是法外之地,也需要道德和法律的双重约束,更需要我们共同的净化和管理。
面对网络狂热的舆情和社会大众集体无意识的狂欢,我们是否应该多一点理性的思考和判断,不被喧嚣尘上的情绪化偏见和无思考的愤怒所挟持,从而多一分清醒的认知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