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要件
【原创】文/汐溟
违约金责任在何种条件下得以成立、违约方在何种条件下应向非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此为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要件,又名违约金协议发生支付效力的要件。概括学术界及司法实务的观点,笔者将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要件分为一般要件和特殊要件。一般要件是所有违约金责任成立均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特殊要件是针对特殊情形下违约金责任成立所需要的条件。
违约金责任成立的一般要件包含两个条件,该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违约金支付条件才能发生:
首先,合同必须是有效的。违约金责任属于从债务,以主债务的有效为前提,如果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那么具备附属从协议性质的违约金协议也就无效。
其次,应有违约行为发生。可发生违约金责任的违约行为可包含一切违约形态,从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到拒绝履行均能产生请求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当然,依据合同自由的原则,当事人可以针对某项违约行为专门约定违约金责任,如针对逾期支付影片投资款、迟延开机、迟延完片等单一违约行为约定专项违约金,每一种违约行为发生时均可主张违约金责任,若几种不同的违约行为同时发生,非违约方有权同时主张违约金责任,即违约金责任可以累加适用。
所谓特别违约金责任成立要件,专指将过错作为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条件。过错不是违约金责任成立的必须要件,但在个别情形下,过错为违约金责任成立的第三个必备要件,无过错则违约金责任不发生。主要包含三种情形:
第一,当事人于合同中明确约定过错为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要件,若违约方无过错,则虽有违约行为发生,亦无须支付违约金。此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约定理应有效。如非因承担制片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过错,发生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果,承担制片义务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金责任。又如约定:甲方应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开机,逾期未开机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责任,但非因甲方过错的除外。
第二,法律规定过错作为违约金责任的成立要件。以《合同法》分则为例,该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不善”便是将过错作为违约金责任的构成要件。该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规定“承运人有过错”,即明确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要件。其他类似规定还有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不善”即是包含了对违约方的主观评价,亦即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将过错作为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金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种,若违约责任不成立,则违约金责任也不发生。
首先,应区分违约金的性质,如果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质,则应以过错为成立要件。因为“在惩罚性违约金场合,由于其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之积极履行债务,同时,在债务不履行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而应当以债务人的过错作为其承担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韩世远著,《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826页,2018年)”
综上,只要主张违约金责任,必须满足合同有效及违约行为存在两个要件,至于是否需要考量违约方的过错,应结合约定、法定及违约金性质三者补充综合判定。
汐溟版权律师,传播电影版权知识,分享电影版权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