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巡回检察组”里案件定罪存在的问题
追了一个月,终于看完了《巡回检察组》。
查清事实,弄清真相,当然是翻案最直接、有效的方式。但是,剧中的案件在一开始定罪的时候真的经得住推敲吗,真的符合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吗?如果抛开后期调查得到的事实,仅凭初始证据能否给剧中的案件定罪?
仅以贯穿全剧的“九三零杀人案”为例,进行简要分析。
“九三零杀人案”的被告人是沈广军,被害人叫徐大发,死因是坐在自己车内被人用改锥刺死,案发现场在一片小树林并且没有监控。以上为案件基本信息。
认定沈广军系杀人凶手的事实及证据有:1.案发时间,小树林里只有沈广军和徐大发二人,有树林外监控为证;2.凶器是沈广军车里的改锥;3.凶器上和死者车上有沈广军的指纹;4.沈广军对前三个证据没有任何异议。
沈广军的主要辩解为:1.没有杀害徐大发;2.当时正开车找失踪的侄女苗苗。
本案没有直接证据,司法机关依靠上述间接证据推导案发经过为:沈广军到小树林寻找苗苗发现徐大发的车,沈广军怀疑徐大发拐走了苗苗所以上前询问,询问过程中二人发生口角甚至是肢体上的冲撞,最终沈广军用车里的改锥扎死徐大发。
首先从证据上分析,凶器是沈广军所有以及凶器上有沈广军指纹对案件证明的效力有多大。可能有人觉得这是证明犯罪的最有力证据,但事实却是这两个证据对证明案件没有任何作用。经常使用的物品上都会留下使用者的指纹,改锥是沈广军所有、使用,上面有他的指纹是最平常不过的一件事情,如果没有他的指纹才奇怪。所以,关键证据不是改锥上是否有沈广军的指纹,而是改锥是怎么到的案发现场。但是,这个证据司法机关并没有。
剧中证明沈广军系凶手的最有力证据是,案发时除二人外没有任何第三人在场。司法机关推导出的案发经过也是以此为基础展开的。乍一看,很难在承认无第三人在场情况下提出疑点推翻司法机关的推论,但是可以通过补充证据的方式证明本案非沈广军所为。第一,凶杀现场会产生血迹,沈广军当天所穿衣物上是否有血迹以及血迹所处的部位,如果衣物上沾有血迹,即使进行清洗,也一样会被鉴定出来;第二,血迹的形态是什么样的,是喷溅状还是擦拭状亦或其他,如果是喷溅状,则沈广军即使不是凶手也是站在旁边的帮凶,如果是其他形态,沾上血迹的原因到底是什么。近距离杀人,行凶者身上却没有一点血迹毕竟是一件很蹊跷的事情。另外,若真如司法机关推论双方曾发生肢体上的冲撞,则徐大发的身上一定残留沈广军的毛发、皮屑或衣物纤维,但此证据剧中也未曾提及。所以,司法机关的推论其实是存有疑点的。
即使办案过程中不具备鉴定的客观条件或者存在杀人不沾血的概率,现有证据仍然存在证明沈广军非凶手的可能性,那就是改锥上的指纹。既然凶器上已鉴定出指纹,就一定能够知道沈广军当时持凶器时是左手还是右手,是捏还是握,是正握还是反握,再结合沈广军的身高和徐大发在车中的坐姿,双方纠缠时混乱的状态,以及凶器刺入的方向、角度、深度,可以判断和印证司法机关的推论是否正确。
关键证据缺失,推论没有证据支持,论证过程存在疑点。怪不得沈广军不服,其母亲也一直申诉。
剧中交代,“九三零杀人案”经过公检法一百多人多次论证,这一百人中不乏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队长这样实践经验丰富的老公安,也有检察院政法大学博士这样理论深厚的检察官,更请了专家帮助,但就是这样却还是把案子办错,原因是什么?是不是有罪推定的思想作祟,不能认真审查证据,没能仔细聆听辩解,把反对意见当作认罪态度不好,把正常申诉当作无理取闹。在剧中,正是因为这么多人都办错了案子,才凸显巡回检察组的高人一等,证明巡回检察制度的必要性。遗憾的是,现实中这样的案件还时有发生,但却没了冯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