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系列五:社会保护——筑起防范危害未成年人的“保护网”
平常在接送孩子的时候,有没有观察到这样的现象?
学校周边的小卖部挤满了学生,里面卖什么的都有,不仅有我们父母担心的三无零食,甚至还有烟、酒、彩票、黄色书籍。
随着孩子们逐渐进入青春期,各种乱象更是层出不穷,网吧、酒吧、KTV生意火爆,甚至酒店开房也频频出现了校服的身影。
除此之外,更让我们担心的是心术不正者竟然堂而皇之地进入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致使类似于北京朝阳区红黄蓝幼儿园性侵、虐童案件层出不穷。
孩子是一个家庭的延续,是祖国的未来。面对这样有毒的环境,我们不仅感慨:如何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未成年人保护法》社会保护篇开篇第一条就写明:“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未成年人的保护依靠的不仅仅是家庭、学校,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针对未成年人的社会保护设置专章明确了一系列的行为规范,筑起防范危害未成年人的“保护网”。
2021年5月,江苏省宿迁市,被告章某在未取得卫生许可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提供纹身服务,公安机关介入处理之后,仍有未成年人到章某处进行纹身。2021年5月6日,江苏省宿迁市检察院以章某为未成年人纹身,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为由,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近日,新疆塔城地区裕民县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中小学附近部分商铺存在未在显著位置张贴“尽职中小学生吸烟,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标识,甚至存在向未成年人售卖烟酒的情况。裕民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烟草专卖管理职责。
2021年9月3日,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在办案中发现,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现象较为突出。南部县人民检察院深入县内多家网吧实地调查取证,摸排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情况。南部县人民检察院随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程序,发出四川省首份网络保护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随着一件件案件的浮出水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掷地有声的方式切实得到落实。
《未成年人保护法》设置了社会保护专章,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切身相关的社会法律责任。
1.不得播放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商业广告;不得利用校服、教材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类似于江南布衣童装中出现“地狱”、“自杀”、“断肢“等相关暗黑信息的图文广告可以依法予以严惩。
2.未成年人入住酒店需加强登记管理。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3.学校周边不得设置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4.学校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5.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需审查违法犯罪记录。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责任。社会各界与司法机关携起手来,坚持严惩和严防相结合,打击与预防并重,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筑牢法律屏障,为未成年人营造纯净的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