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四大名校的教授
机缘巧合,上周五去北京参加了一个案件的研讨。近距离的接触了四大名校的教授,怀着激动的心情,又忐忑的滋味。
我们拜见的是政法大学的江平教授,清华大学的崔建远教授,北京大学的蒋大兴教授,人民大学的刘俊海教授。这四位教授在合同法、民法、商法、公司法均有建树,是这些法律起草的需要参与者。
请教|四大名校的教授
四位教授非常质朴,聊家常唠闲嗑的开头方式,瞬间我们就融入了氛围中。
我们请教的问题是:公司股权转让时,没有对原股东出资义务做出约定,转让前的股东是有负有继续将认缴的股本金认缴或者实缴的义务?
这属于公司股权内部事务。研讨中刘俊海老师对案情做了概括说明,包括我们的诉求,有利于我们的因素有哪些?不利于我们的因素有哪些?在这些证据中比对哪一方更有优势?
从一审观点情况看,大体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是概括转移,只要股权转移了,出资义务随之而转移;另一种意见是不能概括转移,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原股东仍然负有继续认缴和实缴的义务。
请教|四大名校的教授
江平讲授已经91岁高龄,给他简要案情说明,他拒绝了,坚持自己看完全部资料,表达意见时思路清晰,逻辑严谨。他说,公司法里的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个重大义务,是股东的一切权利的来源,对于出资义务的免除或者转移,应当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不合适。虽然公司法几次修订,没有在内部做出规定,但这显然是情理之中的。
蒋大兴教授认真翻阅了全部卷宗,提出了一个价值很大的意见,他看到合同里约定,转让的是公司的全部资产,公司资产应该包括公司的债权,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就属于公司的债权,原股东没有完成的出资认缴或者实缴义务,属于对公司负有义务。在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仍然属于原股东。
另外合同中有一句表述转让的目标公司零资产,蒋教授通过上下文理解来看,应该是指公司的财务账上没有货币资金、不动产及知识产权等,不包括原股东对公司负有的出资义务。
这一点很精准的解释了公司资产的问题,很重要。
合同中同时有一条约定,公司股权转让后,原股东的权利义务保持不变,也能很好的解释这一观点。
请教|四大名校的教授
崔建远教授是民法专家,他对案件中的款项的给付没有明确说明的地方,认为整个事实双方都是清楚的,不能认定为借款的部分,又没有借款的合意,用不当得利的案由来进行诉讼没有不合适的地方,使用其他案由都显得证据不足。这个观点对我们的认知又是一次刷新,因为魏律师认为用不当得利的案由是错误的,思想的碰撞总能给我们带来新的惊喜,开启新的窗子。
刘俊海教授是公司法的专家,多年前我们备考司法考试的时候,刘俊海教授就是给我们讲公司法课的。他将全部的观点做了系统的总结,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在没有明示排除或者免除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原股东仍然负有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中午和教授们一起进餐,欢笑不断。
请教|四大名校的教授
尤其应该感谢的是魏汝久律师和柳娟律师,还有刘俊海老师的学生做了全程的记录。
我和孔律师一起参加,算是开眼的过程。
以前在李笑来老师的书里看到,要近距离的接近大师,要面对面的感受他们,机会难得,收获满满。
请教|四大名校的教授
我们也借机会又一次游玩了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