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113-122
==========今日十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本条中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国家、集体和私人。
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的定义和构成】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不动产:指依自然性质或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和房屋等,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如电视机和桌子等。
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要件,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交付为要件。
#用益物权: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等。
#担保物权: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他人财产上设立的物权。
担保物权可以由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征用】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合同的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二十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1)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2)客观上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3)主观上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第一百二十二条【不当得利】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不当得利包括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
#给付不当得利:
(1)给付目的自始不存在的不当得利。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的不当得利。即给付之时受领者取得利益的合法根据,但其后世去改根据。
(3)给付目的不达的不当得利。
#非给付不当得利
(1)因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即当事人为实现将来目的而为给付,但因某种障碍,其后给付目的不能实现的不当得利。其一,基于受益人的侵害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无权处分人因有偿的处分行为受有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其二,基于受害人自己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将他人的牲畜误以为是自己的而加以饲养。其三,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善意的受让人因无偿的处分行为受有利益,受损人可以请求受让人返还不当得利。
(2)因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即与人意志无关的法律事实引发的不当得利。如甲鱼塘中的鱼因天降大雨被冲入乙的鱼塘,乙因此获得甲的鱼,该利益即为不当得利。
(3)因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不当得利。如因添附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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