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想录9:善恶
有时会刷到罗翔的短视频,尽管我不完全认同他的观点,但我总是很喜欢听一听。我觉得他是有古君子之风的人,一方面,他真实地述说着自己微小而矛盾的个人情绪;另一方面,他又忧国忧民,不断提醒人们警惕人性的幽暗,坚守对正义的信仰。有人比较他历年的照片,发现他笑容越来越少,想必是看了太多的犯罪案件,与他善良的内心产生了很多的矛盾。
我觉得,对于罗翔来说,犯罪现象固然可怕,但真正让他感到悲观的,是从中反映出来的人性的黑暗。但人性真的是如此令人绝望吗?
大卫.伊格曼在《隐藏的自我》中提到一个假设。法律的基础观点是人类是理性实践者,所以人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如果是精神障碍或者是脑部疾病患者,就可以具有法律免责效力。那么,目前罪犯之所以犯罪,是否也可能是存在大脑的缺陷,只是现在没办法诊断出来而已。按照这个思路,或许有一天,监狱会被精神障碍治疗机构所取代。
有位叫詹姆斯·法隆的大学教授研究发现,杀人犯的脑部扫描图有一些共同特征,部分脑区存在与自控力和同理心相关的功能障碍。而他自己也携带类似犯罪的基因,他的父辈家族中有大量的犯罪历史。当他回忆自己的人生经历时,他说,自己在别人眼里是一个特别奇怪、冷漠的人,但母亲坚信他是个好孩子,并给了他足够的包容,让他可以容纳这些不舒服的感觉,从而摆脱基因带来的问题。他提出三角凳构想,认为应从三个角度来考量心理变态的成因:基因病变、大脑损伤和环境因素。
如果那些恶人或者罪犯,是因为先天缺陷和环境因素导致他们犯罪,我们是否对人性的理解能够更客观一些。
以电影《小丑》为例,一个无恶不作的罪犯头子,居然让很多人声称看到自己的样子。单看他的犯罪经历,没人觉得他是可以被原谅的,但是考虑到他先天的障碍以及成长的环境,这种恨就被同情所取代。
当然假设归假设,司法作用就是给予我们一个好的环境,让恶人不能为恶,让好人不受伤害。只是我们不能从犯罪的现象当中推导出人性本恶的结论。如果认为人性本恶,那么影响到的不仅是司法,还有对人的教育,特别是儿童的教养。相信人性本恶的教养就会倾向于责罚和控制为主,但这对人格的养成并不好。
梁漱溟在《如何可以使人的行为合理》一文中说,“使人行为合理,全在培养愉快的心理,一切以严重教训,以利害威迫人不得为恶或引诱人使之为善,都根本上与人的生活不生关系,并不能使人变恶为善,反而给人一种不良的影响,就是伤害人的生机,妨碍心理的愉快。妨碍了人的愉快心理,即可发生很多的恶行为”。
梁漱溟是从儒家思孟学派的性善论角度来讲,人按照本然天性发展,那么就会是单纯和善良的,并且也活得很快乐,即所谓“仁者不忧”“仁者乐”。儒家也有主张性恶的荀子一派,要求用礼制来约束人性,梁漱溟显然觉得这样不好,是伤害人的天性。
现在的生物学研究显示,人格的发展,先天基因至少占到50%以上,其余部分来自于后天的环境,所以一个人的性情与人格有至少50%,我们是完全没法控制的,我们可以做工作的,就是给予好的后天环境。
好的养育环境能够促成健康人格的形成,而人格健康通常是不容易犯罪(除非在特别极端情况下)。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性就不是善恶的问题,而是一个正常还是变态的问题。
信任、宽容、善加呵护儿童,我们就有更高的比例来消除这个世界上的心理变态及其犯罪。等到成人后,人格扭曲,那就很难办了,不得已就只能交给法律去约束了。所以梁漱溟说通过培养愉快心理使人行为合理,从心理学来讲,也是挺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