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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日签#(汇总)

2019-04-12  本文已影响3人  67117f1a13a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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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内容介绍(简单以图片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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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购权】这是投资人权利条款的安排。投资人要求创业者公司同意其有权在投资完成地一段时间后要求公司按照"其投资价款+一定比例的回报"回购其股份。一般为交易日后的4--6年内,如果公司无法上市,投资人有退出保障。在一些情况下投资人还会要求创始人在公司无法完成回购时,以个人财产对投资人的股份按照"其投资价款+一定比例的回报"进行回购[惊恐]这就有可能让创始人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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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就与股东赌,不要跟公司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要坚持促进交易进行,维护交易安全的商事审判理念,审慎认定企业估值调整协议、股份转换协议等新类型合同的效力,避免简单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苏州D有限公司与甘肃E有限公司、香港F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11号]中明确表示,有关融资方和投资者设置估值调整机制的案件,目标公司股东对投资者的补偿承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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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无小事,代持也有“坑”】

1、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委托投资法律关系

2、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主张股权,必须证明已经真正出资

3、实际出资人变更工商登记成为股东,需要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4、显名股东“无权处分”股权可类比适用善意取得。如果股权被显名股东卖出并且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实际出资人丧失股权,只能向显名股东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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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出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1、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委托投资法律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委托投资合同关系,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资行为而形成,后者则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即享有股东资格的仅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名义股东,而实际投资人并非公司的股东,只能依据合同来处理其与名义股东间的关系。

2、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隐名出资人欲将其身份显露于外,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并要求对相关的公司文件进行变更的时候,则会在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这种关系通常以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或者股权归属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不仅需要考察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行为,还要考察其他股东对此的态度。

3、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在公司相关文件中显示于外的股东为名义出资人,当名义出资人以股东名义处分股权的时候,会涉及到该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当出资存在瑕疵的时候,会涉及到债权人能否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补偿出资的问题。总之,由于隐名出资行为的存在,会出现工商登记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而以何者为依据认定股权的归属,进而认定行为的效力或追偿的对象,则关乎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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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看脸的时代——外观主义】

名义股东虽为"名义",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理,不管是对内还是对外都是公司的股

东,应当尽到股东的义务。未参与实际经

营的行为属于怠于行使股东权利,若此种行为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债务承担责任。名义股东与他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名义股东的债权人亦应属于法律保护的“第三人”范畴,债权人依据工商登记中记载的股权归属,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股权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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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的限度】商事外观主义作为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实质是一项在特定场合下权衡实际权利人与外部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所应遵循的法律选择适用准则,目的在于降低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故其适用范围不应包括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股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主体仅限于与名义股东存在股权交易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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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归属&个税】关于实际出资人显名过程是否涉及股权转让问题,不能简单格式化地理解,要深入探究其权属问题,才好定性其是否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1、如果确认“代持股”股权归属实际出资人,公司需依法办理有关公司登记变更的,公司依法办理股东变更这一过程不涉及股权转让行为,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关于“代持股”问题仅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和其他股东并不知悉,且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无需办理相关股东变更。在这种情况下,若名义股东通过赠与或零交易价转给实际出资人,这一过程涉及股权转让行为,但实际出资人有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我们有理由认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是正当的,鉴于转让方(即名义股东)无实质经济利益流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3、如果关于“代持股”问题仅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协议,公司和其他股东并不知悉,且无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变更股东登记的,若名义股东通过赠与或零交易价转给实际出资人,但实际出资人无法证明其履行了实际出资义务的,且无正当理由证明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是正当合理的,则这一股权转让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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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名义股东陷入债务纠纷时,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显名之路异常艰难:一、需要证明自己是实际出资人,对股份享有所有权;二、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并非基于股权交易而对名义股东享有债权。

经验分享:

一、签订代持协议之前对需显名的股东进行债务状况调查,防范代持股权被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申请执行或保全的风险;

二、在股权代持时可以实行股权质押担保;

三、实际出资人要有证据意识,保存好代持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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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法律日签,是隐名股东对抗显名股东的债权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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