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12(霄)
第十三章我国台湾地区土地征收的做法与借鉴
与世界各国和地区一样,台湾地区也将“所兴办的公共事业或征收目的,需存在足以剥夺私人财产权的公共利益”,作为土地征收的重要要件。不过,台湾地区将“公共利益”需要分为“兴办公益事业“及“实施国家经济政策”两类。前者为“一般性征收”,遵从国际通行的“公益目的”原则,后者为“政策性征收”,从法律文献和实际操作来看,这类征收主要是指“区段征收”。
在台湾地区,土地征收程序除了保有各国和地区通用的征收申请,核准,执行等,还设置了土地征收的前置和后续程序,在程序上为土地所有权人更充分的表达意见和主张权利提供空间。
土地征收的前置程序:1,勘选用地 2,协价议购 3,举办公听会
土地征收的后续程序是指如果需用土地人没有按照征收计划使用土地,或者因所征收的标的不属于非征收不可的情形,从而导致土地无法使用,就不得不启动撤销征收及收回权等后续例外程序
台湾地区的征收补偿额是按照土地征收造成的实际影响确定的,补偿包括土地,土地改良物(建筑改良物及农作改良物)补偿费,土地改良费用,营业损失,迁移费等。
台湾的区段征收是政府基于都市开发建设,旧都市更新,农村社区更新或者其他开发目的的需要,对于一定区域的土地全部予以征收。区段征收的土地重新加以规划整理后,政府取得开发所需的土地及公共设施用地,国宅用地及其他可供建设用地,原土地所有权人领回一定比例抵价地,再将剩余土地进行公开标售,标租及设定地上权,并将土地处分后的收入用于偿还开发费用
台湾征地制度值得借鉴的地方:
1,关于土地征收范围的界定。如果我国完全采取成熟市场经济体只有公益目的才允许实行征收土地做法,恐难以求得各方利益平衡,台湾将土地征收分为一般性征收和政策性征收的做法更加可行
2,关于土地征收程序。我国关于土地征收的主要程序主要是关于用地者如何向政府办理审批程序,只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才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的意见。这种被征地者表达意见和利益诉求后置的做法使政府征地毫无约束,造成政府与农民对立,台湾前置程序的做法值得借鉴
3,关于一般征收的补偿。现行《土地管理法》中采取的农用地产值倍数补偿办法,广受诟病。台湾地区地区采取的公告土地现值补偿虽然也受到被征地所有权人的抵制和讨价还价,但其法理和土地权利实现价值更为可取
4,关于区段征收。区段征收是对我们目前处理土地使用与权益补偿最有价值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