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命的选择(三)
文/曹舒雯
经过前两篇的关于选择问题的思考,相信大家对于这类问题的解决方案都会有所了解了。那么今天,我们将用另外一个事例来分析这个关于选择的大问题。这个冲突性事件叫做:吉姆的困境。
事情是这样的:吉姆在南美洲的一个小镇的中心广场上。他发现在这个广场上存在着二十个印第安人,而这二十个印第安人是从最近参加抗议政府活动的当地居民中随机挑选出来的一群人,要进行枪决,以警告其他的抗议者。这周围还有一些持枪的警官,有一个警官告诉吉姆,这些人都是要被处决的。但是,如果吉姆开枪杀死这其中的一个人的话,他们就可以将其他的人都释放掉。而如果吉姆不管这件事的话,那么这二十名印第安人都必须死掉。现在,摆在吉姆面前的有两条路,一个是同意,一个是拒绝。他到底该怎么办?
同样,我们仍然要从道德的角度结合着实际来说明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反映出来了功利主义道德理论中的重要缺陷。但在判别吉姆到底该怎么做的时候,仍然要受到功利主义因素的影响。而在这个案例之中,吉姆的问题与之前的洞穴奇案和霍尔姆斯杀人案完全不同。因为吉姆注定要失去些什么。从他被卷进这个致命的选择开始,他从中毫无益处可得到。这就与一个小说中的情景相似了。就是《苏菲的选择》,在这个小说中,苏菲被要求在自己的孩子中,保全一个孩子,而另外一个孩子必须要接受纳粹集中营的毒气室的杀戮。而唯一的不同就是,苏菲是要保全一个孩子,而吉姆则是要杀掉一个人。
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人们该如何向吉姆提出意见?对于一个功利主义者来讲,最重要的东西并不是过程,而是一件事情的结果及其价值。现在,我们先思考一下关于那名警官的提议所涉及的两种结果。对于功利主义来讲,最为可取的结果就是把死亡率降到最低。一个结果是吉姆同意去做,就只会死亡一个人,死亡率是5%,而如果吉姆拒绝的话,死亡率则是100%。
这个时候,大家一定会说,按照目前的形式来看,功利主义者一定会选择第一种了。因为功利主义者想要按照我们之前提出来的“净收益最大化”原则来采取行动。但实际上,如果说这两种结果出现的概率是相同的,那么毫无疑问,功利主义者更偏爱第一种甚于第二种。所以说,功利主义者会建议吉姆去射杀其中一个人质。
以上的推论看起来完全正确,但事实上则是谬误百出。首先这个案例有很多可能发生的结果——尽管每一个结果都始于基姆接受或者拒绝那个警官的建议。而如果不进一步的推断其他可能性的结果的话,功利主义者又怎么能够坚决主张他们应该做什么呢?对于功利主义者来说,最好的方式就是从刚刚的概述中去做简单的运算。但实际上,没有任何东西可以保证其余十九个人会获得自由,既是吉姆杀死人质中的一个。同样的,也无法保证其他相关的事情不会发生。只有当其他相关的事情确实没有发生时,依据功利主义原则所认定的那个,明显更好的结果,在该原则下才一定是最好的。
那么接下来,我们继续用功利主义者解决问题的方法来分析吉姆的困境。首先要搞明白,希望实现结果的,并非吉姆本人,而是那些印第安人(吉姆本人本身与这件事情毫无瓜葛)。而印第安人渴望得到的那个结果的实现,也同样不取决于吉姆本人,更不取决于他杀死一个人的行为。所以我们只能说,在这种情况下,吉姆杀死一个人质这样的选择是得到最优结果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真有他杀死人质的行为,那么条件就是不充分的。因为杀死人质本身,并不能使剩下的人质得到生还的机会。还有另外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在于如果其母杀死人质之后,这个警官是否信守承诺,是否会如约放掉那19个人。然而,确保这个警官遵守承诺这件事情,并不在吉姆的能力范围之内。
因为吉姆自己做的事情,并不能确保那个警官就遵守他的诺言。同样他又不能在杀死一个人之后,强迫要求这个警官放掉其他19个人,毕竟他的行为无法威胁到这个警官,却威胁到自己的生命。所以说,吉姆在射杀这一个人与使得其他19个人释放之间又存在着很大的距离。同样,或许在吉姆射杀掉一个人之后,那个警官就会向上级汇报,吉姆乱杀人的事件,这样吉姆不但没有救出那19个人,反而会赔上自己的性命。照这样的结果来看,如果那名警官不守信用,吉姆是没有任何条件可以拿出来威胁警官遵守自己的诺言的。
在这种情况之下,功利主义者就无法一定建议吉姆杀掉其中一个人质。之前我们都在讨论关于吉姆接受这个警官的意见所产生的结果。那如果,吉姆拒绝了呢?在经过之前的推论之后,功利主义者就一定会考虑向吉姆提出完全不同的建议,比如说婉言谢绝之后离开。这是从一个更大的角度来分析的。因为,只有这20个人都死亡,那么才会激起当地居民的反抗,使得他们推翻这个残酷、专横的政府。这样的话,或许是对当地居民最好的一个结果。但是,如果拒绝之后,还会出现另一种结果。就是,吉姆没有完成那些印第安人期望他去做的事情(杀掉他们其中一人,而解放其余的19个人),因为在他们心中并不会像功利主义者想得那么多,他们或许只会看到当时的利益,也就是默认了那名警官会遵守他的诺言。在这种情况下,集中在空地上的当地居民就会感到无比愤怒。他们很可能会去攻击吉姆,并严重伤害甚至杀死他。而另外一种情况,吉姆激怒了那名警官,这或许会导致更多的当地居民被杀掉,甚至包括吉姆自身。
所以说,当功利主义者没有考虑到吉姆追求一个看似更优的选择之后而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那么他给吉姆提出的建议就是极其糟糕的,是违背了功利主义的道德伦理。所以说,功利主义者无法仅仅依据接受或者是拒绝那名警官所提出来的建议,可能产生的两种结果,就通过指出并比较这两种结果的价值而直接给出建议。因为刚才已经举例分析了,无论是吉姆以哪一种方式回答这名警官,都会具有未知的不同可能性的结果。
所以说,一名功利主义者必须要从上文所概述的多么令人讨厌的方案中选择其中的最优方案。并且,他们还必须要计算出每种结果在当时的情况下所出现的概率。如果说,吉姆在射杀一个人之后不但没有解放其他19个人,还赔上了自己的生命。又如果说,吉姆解放的这19个人,他们都是一些作恶多端的暴徒,那么吉姆这么做就又是错误的了。
在这些选择当中,我们只有出于对这个景观人质以及其他村民的完全了解,才能够根据功利主义提出来的建议去做决定。但是,在当时的情况之下,吉姆或者说那些功利主义对于这些人都是完全陌生的,完全未知的。所以说,无限大的可能性会抑制他们的选择。那么,功利主义者就无法向吉姆提出建议了吗?
未必如此。在这时,功利主义者就可以依据规则功利主义来给吉姆提出建议。在这种情况之下,规则功利主义并不是来计算某个可能性所产生的后果的不同的概率,而是建议吉姆的行动应当依据那个能使劲收益最大化的规则,只要该规则已被人们普遍接受。
那么,事件的分歧就出现在这里。一、那名警官是一个守信的人。这样吉姆就没有过多的担心,直接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就能够作出判断。二、这个警官完全是个不值得信赖的人,性格反复无常。这点可以从他“杀一儆百”和选择一个无关的人来决定这么多人的生命中看出来。而如果是第一点,这一点是最有可能带来最大净收益的,他更可能存在最好的结果。所以说,功利主义者大多都会偏爱第一种结果,虽然他们这样完全是出于非功利主义的理由。
而如果我们现在默认了吉姆选择的是第一种方案。也就是说他杀了人。在这点上,毫无疑问,吉姆实施的是谋杀。因为,无论你如何定谋杀,只要是吉姆为了杀这个人质而举起枪杀了他,那他的行为就毫无疑问是谋杀。尽管他的行为得到了警官的同意,又尽管他是为了保全更多的人的生命而杀死这个人,又或者是他杀人的动机是善的,他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好处,反而,他是怀着歉意去杀人的。无论这些理由多么正确,这都无法改变一个最重要的事实——如果吉姆杀死了一个人,那么他所实施的就是谋杀行为。
在这一点上,吉姆的谋杀不同于原先的第一个案例。就是霍尔姆斯杀人。因为霍尔姆斯当初在最坏的情况下,是迫不得已的,也就是非预谋杀人罪。而在最好的情况下,我们才可以给霍尔姆斯杀人这个行为赋予正当化的理由,因为他是基于紧急避险的理由。而吉姆选择杀人,它导致的死亡也不同于第二个案例中洞穴探险者罗杰的死亡。因为在前两个案例,杀人都是有必要性的。而在吉姆这个案例中,不存在这一点。因为,在场所有人的生死,都是由一个人决定。而如果这个人是理智的,那么他就可以保证在场的所有人都可以活着。因此,在法律上,我们根本不能把吉姆的杀人行为予以正当化。毕竟,吉姆的行为也不是被迫的,而是在他有理智的情况之下,更何况,摆在他面前的是两条路,他可以选择不杀人,只不过会导致坏的结果。并且当他决定是否要去射杀人质的时候,并没有人威胁他,这完全是出自于吉姆个人的决定。
而如果,我们修改一下这个案例。那个警官并不是给吉姆两个选择,反而是威胁他:“如果你不射杀一个人质的话,我就杀了你。”这样的话,吉姆的情形这显然发生了变化。吉姆很可能射杀人质并以受到威胁为辩护理由,将他的杀人行为予以正当化。虽然说,在此时,他侵犯了别人的生命权。
而此时,我们则可以引入“双效原则”:如果某个特定的行为,无论如何都会产生善恶两种效果,那么,想要在道德方面获得容许,以便实施该行为,并任由恶果发展,其充分必要条件是:首先,行为的目的是要产生善果而非恶果;其次行为本身必须是善的,或者至少不是恶的;最后,善果之善必须足以弥补恶果之恶。
这个原则一般是用在医学上的。就比如说一个孕妇难产的时候,试图挽救孕妇生命的外科医生知道,为了保全母亲的生命,有必要切除胎儿(如果在宫外孕的情况下)或者摘除子宫(如子宫产生癌变时)来结束胎儿的生命。在这样的情况,就满足双效原则。那如果根据这个条件,我们将如何评价吉姆杀死人质的行为呢?他的行为的目的是要产生善果,这是满足第一点的。但是,我们并不能说他的行为本身是善的。因为,无论是在道德上还是法律上,杀死一个人,都是不善的。所以我们无法用双效原则把吉姆实施的谋杀行为转化成在道德上可允许的杀人行为。
紧接着,因为功利主义者并不能给吉姆以正确的指引,而双效原则则劝告吉姆不要接受警官的建议。因而,吉姆拒绝了警官的建议,而警官像他说的那样就傻掉了20名印第安人。那么,吉姆对这20个人的死亡有过错吗?有些人认为存在着过错。因为吉姆本来有能力去让这些人其中的某些人免于一死,而他却并没有那么做,所以说,这些人的死亡与吉姆有着分不开的关系,因而他必须为此付出责任。进一步,人们就会认为,这20个人的死亡与吉姆的选择有着不可分开的关系。但事实上,吉姆没有能力去阻止行刑队去射杀任何一个或者是所有的印第安人。所以说,他拒绝通过谋杀一个人质而保全其余19个人的行为,并不能解释为他任由这20个人去死。这就类似于《苏菲的选择》中的苏菲,她选择保全其中一个孩子,并不是说她任由另外一个孩子去死。原因相同:他并没有能力去同时保全两个孩子。
撇开这个棘手的问题,我们来想想,到底人数在这个吉姆的难题中起到了什么作用。那我们改变一下这个案例的原型。假如说是两个人,警官告诉吉姆要他做出与先前相同的选择。再举另外一个例子,假如说是200人,甚至是2000人的死亡决定于吉姆是否射杀其中一个人而使他们全部获得自由。在这种情况之下,吉姆是否就有或多或少的理由去杀死一个人质呢?我们不得不承认,人数越多,就越让人想要选择杀死一个人质。哪怕接受所有刚刚提到的风险,或许这个人都愿意。这就好比,让你杀一个你不认识的人(这个人是随机抽取的),你就可以拯救整个世界的人免于一死,难道,你不会这么做吗?大多数人都表示愿意。
但也存在于不愿意的一些人。他们的理由是什么?如果他们不是功利主义者,而是更加支持义乌道德观,支持那个人的生命权的话,他们就会很奇怪:难道你们射杀的那个人不是人吗?难道他没有自己的生命权?哪怕是再多的人的生命权需要这个人的死亡而获取,我们都无法自己决定去侵犯别人的生命权。前提是在那个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之下。
这是,话题如果牵扯到远一些的话,比如说你必须要杀死一个人,这样的话就可以解救很多人。而你要杀死的这个人中,一个是你的亲人,一个是陌生人,你会选择谁?毋庸置疑,大多数人是会选择陌生人的,毕竟不会有多数的人想要做一个“大义灭亲”的人,更何况,那个陌生人与自己是没有关系的,杀不杀他都不会损伤到自己的利益。作为功利主义者自然就会这样做。但同时又有一个反例了,我们站在义乌道德观的角度来看,你有什么资格去侵犯别人的生命权呢?无论你是为了救多少人,只要别人不允许,你就无法侵犯别人的生命权。而刚刚的功利主义者又会犯一个在道德上的错误了。这就是亲人与陌生人的抉择之间所产生的问题。因为,你如果射杀了一个陌生人的话就是不道德的。有些人宁愿自己死也不愿意做这样侵犯别人生命权,伤害自己道德的事情。但究竟该怎么选择,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说法,任谁也无法明确的回答。
而话说回来的话,如果要探究人数的重要意义,最好还是去探究著名的“电车问题”。而这个范例却对吉姆的困境帮助不大,因为在电车问题中,“自然的必然性”保证了无论你做什么,总有人要死,你的角色是控制死亡人数的多少。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重要的只有人数。因为影响结果完全操控在你的手里,毕竟电车是没有大脑的,他不会左右你的思考。而吉姆的困境则不一样了,决定问题的结果不在吉姆而在别人,因此我们说,人数只是影响这个结果的重要因素之一。
从吉姆的角度看完这个问题之后,我们从最受这个问题影响结果的人群来看。那就是当事人(受害人)——印第安人。如果你是将要被杀掉的20个印第安人之中的某一个人,那么你希望吉姆做出什么样的选择?你一定是希望吉姆选择杀掉一个人(虽然在这其中,你也有被杀掉的可能性)。假如在无知之幕下要选择一项原则作为吉姆的行事标准(假如存在无知之幕的话就是说,他会确保没有人会知道这个抉择会如何影响相关人员。在无知之幕下,任何人都无法根据自己的利益的多少来定夺选择哪一项原则),你会告诉吉姆怎么做呢?你当然希望使得群众的伤害率降到最低。
首先,你一定会想要一个最好的结果。那么你就必须要希望其中的一个不幸的同伴被杀掉,因为每个人被选中的概率一样,仅仅是5%。其次,你希望那个警官能够遵守他的诺言(前提是你不是那个不幸的人)。基于这个理论可以说他们全部都希望吉姆杀掉他们其中的一个人。甚至可以说,他们在恳求吉姆杀掉他们其中的一个人。在理论上讲,这种结果是他们都赞同的。毕竟每个人被杀掉的几率都是一样的。
吉姆当然知道那些人希望他怎么做。但是,尽管吉姆知道接受这名警官的说法是所有人质都想要的。在这些人之中,虽然没有一个人愿意牺牲自己而使大家获得自由,但他们都愿意让吉姆去选择。毕竟,这样是公平公正的,并且存活的几率很大。
这样我们又回到了原先的那个问题,吉姆如果射杀其中一个人质的话,是谋杀吗?其实,假如说吉姆决定这样做的话,实际上那个人早已同意了吉姆这么做。如果是这样的话,还算谋杀吗?如果你认为算的话,那实施安乐死的医生也是有罪的了?显然不是这样。因为原来的“霍布斯原则”无法成立。霍布斯原则就是一个人无法以他本人的自愿行为来加害他自己。
此时此刻,我们就需要更正刚才对“谋杀”的定义了。如果仍旧把“谋杀”定义为故意的、有预谋的杀死其他人,那么吉姆的行为就依旧是谋杀。照这样说的话,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也都是谋杀。而如果,一些人认为吉姆同样也被他杀死的那个人授权这么做,以便让其他人质获得释放。从这个观点来看,吉姆杀死人质的行为似乎就不再是谋杀了。因此就可以证明吉姆杀人的正当化。
表面上看来确实是这样,但其实,所有人质事先作出的明白无误的同意,只能说明他们允许其母杀死一个人质,却无法表明吉姆应当怎么做。这种同意无法对吉姆施加射杀一个人治的责任。因此,光是由人治的同意,无法充分证明吉姆完全是正当的。因为一般而言,一个人的行为不能仅仅因为它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就被认为是正当的。
而在此看来,这个问题仍然是非常棘手的。从不同的角度都有不同的看法。所以我们不能按照前两个案例的办法来判定他。因为霍尔姆斯杀人行为是有正当理由的,所以说它足够被正当化。而罗杰的死亡,是没有正当理由的,因此那是不正当的。
但是,吉姆的困境正确的解决方法到底是什么呢?结束了上文的分析,如果你是吉姆,你应当如何做?